[新聞] 剩餘財產分配 可訂契約避免 (自由時報)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落幕後的惆悵)時間17年前 (2007/06/27 12: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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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篇講的很簡淺,還是貼上來讓大家參考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27/today-family3.htm 剩餘財產分配 可訂契約避免 (自由時報)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媄智於今年三月與男友結婚,婚後她一直認為自己與先生的財產是採用夫妻分別財   產制,因為她聽說自民國91年開始夫妻間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是最近她與朋友聊   天中又聽說,若夫妻兩人沒有去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的話,仍然適用「法定   財產制」。這樣的結果令媄智百思不解,91年不是已經通過夫妻間的財產各自獨立   的法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去辦理登記呢?又該去哪裡辦理登記呢? 律師詳解: 這是典型的以訛傳訛所產生的錯誤觀念。事實上一對男女結婚之後,如果就夫妻財產未 曾有過任何書面的約定,那麼其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民國 91年修法之後,「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各自所有,並且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性質上確實與「分別財產制」相當接近,但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 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 配的可能(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內容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多次介紹,不 再贅述)。 如果媄智不希望先生(或先生的債權人)日後來向她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那麼媄 智必須與先生訂定「分別財產制」的書面契約,並且到法院辦理登記之後,才能對第三 人(例如:先生的債權人)發生對抗的效力。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  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 http://www.d-hire.com.tw/pm/loveclick/index.php?active=click http://www.im.tv/vlog/personal/387550/1764034 請多多點擊以上兩個網址,動動手指頭也可以做公益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47.130
文章代碼(AID): #16WUaKtw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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