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法翻修》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板主是無權修改推文的!)時間17年前 (2007/05/05 11:37),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3832410.shtml 民法翻修》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5.05 03:46 am 立法院昨天民法親屬編大翻修,對結婚、子女、收養等制度大幅變革。其中,對判決離 婚部分,現行規定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判刑者,可以判離,改為「 因故意犯罪」,經判六個月以上確定者即可判離。 這次修正是繼五年前修正夫妻財產制之後,又一次重大變革,修正範圍包括結婚制度、 重婚有效範圍、判決離婚、子女從姓方式、婚生否認、強制認領、禁止濫用親權及收養 等。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為「結 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改 採「登記婚」。 非婚生子女,從母性,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新法改姓規定。在收養方面,修法規定「夫 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收養者廿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亦得收養」,一舉突破收養者必須大於被收養者廿歲以上的現行規定。 這次修法並刪除「不貞抗辯」規定。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 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生活者,不適用請求生父認領子女規定,被視為獨惠生父且違反 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立委一致認為,目前醫學技術發達,以DNA檢驗親子關係準確度可達 九成九以上,不應以生母貞潔與否,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的權利。 【2007/05/05 聯合報】@ http://udn.com/ ===== 結婚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不知是好是壞? (因為想到某吳姓綜藝大哥,當初結婚有小宴客,但生了四個小孩卻一直未去辦登記...) (到底儀式婚跟登記婚,哪樣才算保障當事人權益?) 不過第1068條真是刪的好。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47.130 ※ 編輯: akakapo 來自: 59.115.244.168 (05/07 15:28)

05/07 16:57, , 1F
同意最後一句,那一條刪掉 好
05/07 16:57, 1F
文章代碼(AID): #16E_mMQE (marriage)
文章代碼(AID): #16E_mMQE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