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離婚問題
※ 引述《france2004 (我高興)》之銘言:
: 情況是這樣的
: 男方有監護權 但男女雙方離婚協議書有簽署
: 女方一個禮拜可以帶小孩一天
: 但是男方一直刁難女方 不給女方帶小孩 還說不爽去告他
: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有啥解決方案嗎?
: 寄存證信函給他 然後上法院解決?
: 法官重新協調離婚協議書內容?
: 如果真的最後走上法院解決,那男方依然不理會法官當初寫的協議書內容
: 依然刁難女方
: 那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是否適用於這時候
: 對男方罰款 並強制將小孩給女方帶?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
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
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
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
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
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
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
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以下有關探視權執行的法律程序提供給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探視時若遭拒絕刁難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
2.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 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
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3.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
之一方行使探 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
4.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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