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擊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 (Kerry)時間12年前 (2013/11/03 20:53),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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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ITXrhUE ] 作者: liparis (Tony) 看板: gay 標題: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擊 時間: Sun Nov 3 17:54:49 2013 不知道是不是受過抨擊, 我們總算等到一份引用真正草案內容來反對多元成家的文宣了 (生物開始登陸,人類已知用火!可喜可賀!) 連結在此 http://ppt.cc/w1n2 不才我決定試著嘴砲一下,嘗試回應之 --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A. 放棄不戰 (狀態顯示為怠惰) 2. 除直系血親外,均可登記為伴侶,是否有亂倫的可能性? A. 根據(沒有人說要廢除的)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法律上的)"亂倫"與否 難道不是由刑法第230條所定嗎? 此項與伴侶法草案何干? 再說明白一點,即使沒有此伴侶法草案, 中華民國現有法律,可不禁止其國民與旁系四五六七...等親發生性行為呢 如有疑慮,也應是修正這刑法第230條吧? 3. 伴侶制不締結姻親關係且不以性忠貞為基礎,使家庭倫理不再? A. 此制度本來就建立在雙方的協議與相互扶持之上 而非必要建立於雙方的情愛親密關係之上 所以不屬於婚姻,自然在法律上不會締結姻親 若伴侶雙方有生養或收養兒女,若家庭成員認同 孩子還是可以稱呼家長的長輩為阿公阿媽爺爺奶奶的 此制度適用範圍遠廣於情愛關係中的兩人 一如電視劇 兩個爸爸 一般 兩位具深厚感情的男性好友共同扶養一名孩子 此二人非同性戀者,對彼此何來的"性忠貞"必要? 又怎會步入以情愛親密關係為基礎而立的"婚姻"? 若能以"伴侶制"使此二人與其子女擁有法律保障 何能崩壞傳統家庭中慈愛關懷互助扶持的價值? 4. 伴侶制,單方即可取消關係,不以性忠貞為基礎, 收養子女時不必雙方皆具扶養權,可能不夠穩定甚或使孩童權益不受保障? A. 不論是關係相對穩定的"婚姻制"、 相對不穩定的"伴侶制" 或 (家長無或另有情人/同居人的)單親家庭 都面臨相同的孩童權益問題 (即便夫妻間一樣有家暴、吵架、離婚、婚外情或私生子等現象) 也都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得以輔助,並非毫無保障 務實上,可以看到草案的第 1058-13 條(伴侶關係終止之效力) 二、伴侶關係終止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如監護、探視 等,與離婚後效力類似,故準用民法對於離婚後子女親權之相關規定。 三、民法第 1116 條之 2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 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為保障伴侶關係中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伴 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但在 伴侶關係終止後,如對於伴侶之一方原定之子女扶養義務依個案具體情 形有調整之必要,得由當事人協議調整之,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因一方 當事人之請求介入而為酌定或免除,在法院為改定前,伴侶雙方對子女 所負之扶養義務應予維持,自不待言。 以"收養"的部分而言.... 中華民國對於收養子女是需要經過個案評估的 無法提供健全家庭功能之個案並不會予以同意收養啊... 如果有問題,那問題也是出在評估的過程,而非此草案5. 伴侶制不以性忠貞為基礎,使外遇自然合法化? 走入伴侶制度之二人需簽屬"伴侶契約" 認為性忠貞對二人重要者需選擇納入契約 違約者為之違約,可請求民事賠償 (換言之,要"外遇合法"的前提是"雙方知情且同意"呢) 事實上,即便是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條是屬於告訴乃論... 非經當事人提告,並不會有人被判刑 (也是一個"若雙方知情且同意,外遇不非法"的概念喔) 可見其實與現有法律差異不大 6. 多人家屬(或伴侶制)可能造成多夫多妻的情況? (這篇其實沒提到,但太多人會用這點嘴砲了) 先看沒有人說要廢除的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再看草案第985條: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可見一人無論是否與多少人進入多人家屬關係 此人都只能有嚴謹之一對一伴侶或配偶關係擇一 不可重婚、不可多重伴侶、不可同時與不同人兼具配偶或伴侶關係 更不可能出現”一個孩子有好幾個爸爸媽媽”的情況 7. 多人家屬可能造成家族成員間相互或多人性交的情況? 根據個人查到的資料顯示,會觸法的性交情況包含: 與無性自主能力者(包含年齡低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齡者)性交 誘騙、詐欺、催眠、迷昏、暴力...等違反當事人意願 違反刑法第239條(俗稱之通姦罪,屬告訴乃論) 違反刑法第230條(俗稱之亂倫)(與三等親內或直系親屬性交) 可見,凡是在具性自主能力者間 只要不違反任何當事人意願的各種性交(包含多人性交等等) 除非違反刑法第230條,或相關當事人依照刑法239條提告 都不包含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之違法範圍 此部分與多人家屬關係不大.... 非締結多人家屬關係者一樣可以行相同行為或受相同規範 如有疑慮~請尋求管道修改上述(與此草案無關之)相關法條 -- 歡迎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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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的重點總是性阿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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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8:05, , 2F
蘇東坡看佛印 蘇東坡看佛印 蘇東坡看佛印 很重要,說三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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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paris 來自: 140.112.213.114 (11/0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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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轉
11/03 20:52, 3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erry543 (114.35.176.192), 時間: 11/03/2013 20:53:16

11/03 22:56, , 4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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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09:39,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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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TaSzpQ (les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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