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伴侶盟修法 同志團體憂阻力多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 (Hermes)時間12年前 (2013/09/04 09:46), 編輯推噓1(109)
留言10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婚姻制度的部分,將性別相關的名詞稍作修改,使得同性婚姻也包括在內。 伴侶制度的部分規定大致上跟婚姻制度差不多,只是要件都比較鬆散罷了。 另外也比照婚姻制度,有法定繼承權,也有扶養義務與子女權利保障規定。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制度與伴侶制度只能擇一,兩者是相互排斥的。 多元家庭的部分是原本「家」這章的修改,讓家的成立不局限於「親屬」。 而家屬的好處最多就是可以相互代理「日常事務」而已,沒有其他的權利。 也就是「家屬關係」是沒有賦予法定繼承權的,錢該怎麼分還是就怎麼分。 若是想要讓彼此的關係更緊密,符合條件可成立「伴侶」「親子」關係。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http://tapcpr.wordpress.com/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制度、收養、多人家屬草案 http://ppt.cc/u5wL                    完整版草案 http://ppt.cc/gXXi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版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度問答集 http://ppt.cc/_YRm P.S 本篇隨意轉錄,不用寄信詢問。 ※ 引述《momocom (momocom)》之銘言: : 其實多元家庭這個概念問題還很多吧?繼承法要不要順便修一修? : 都已經是多元家屬了,有應繼份不過份吧?那哪一天你要繼承遺產 : 時,突然跳出一堆陌生人自稱是死者的多元家屬,要跟你分你應繼承 : 的遺產,這樣一般民眾會接受嗎?更不用講利用多元家屬身份洗錢或 : 脫產。 : 然後多元家屬有權利就有義務,這很正常吧?那扶養義務多元家屬 : 和一般家屬的請求順位怎麼定?高於配偶直系血親還是低於?有孩子 : 的話監護權的歸屬呢?會不會爸爸死了,結果外面冒出一堆多元家屬 : 來跟媽媽徵遺產和孩子的監護權? : 甲甲要結婚我想一般人大概不會反對,兩個人之間的事別人哪管的到? : 互相像異性戀配偶那樣扶養繼承也很正常。但扯到領養小孩就牽涉第三 : 人了,扯到多元家屬就牽涉到全民了,每個人都會碰到繼承和扶養的問 : 題好嗎?總不能說只要對其中一點有疑慮就是恐同或異性戀霸權吧? -- || \/ \/ \/ \/ \/ \/ \/ \/ \/ \/ ● \Θ/ \Θ/ \Θ/ \Θ/ \Θ/ \Θ/ \Θ/ \Θ/ \Θ/ \Θ/ Θ ● ● ● ● ● ● ● ● ● ● /\ 倒立的時候 全世界都是異類... ψsakurat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1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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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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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0:59, , 2F
簡單來說,家庭成員本來就不限婚姻與血緣關係,同居情侶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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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0:59, , 3F
那請問多元家屬有扶養義務嗎?可爭取親權或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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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扶養義務,因為這是現行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裡面扶養次序第五個就輪到家屬。 2.親權是專屬於親子間的,若關係上單純是多元家庭的家屬當然沒有。 3.監護的部分原本的規定就很多元, 因此雖然家屬並不屬於法定監護人,但可以憑此身分向法官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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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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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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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男同性戀是否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 討論立法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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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異性戀如果有遺傳等疾病一樣可以結婚啊,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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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1:02, , 7F
沒法律規定病人不能結婚或組家庭吧XD 單討論男同志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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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是問草案內容有無牽涉扶養義務,不是問多元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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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物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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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家屬這用詞也怪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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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某人有沒有高中畢業,公民都不知道學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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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現在有哪個戀物癖不能結婚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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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物癖干這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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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多元二字是跳脫以往家人關係只囿於血緣和婚姻的想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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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那就是不是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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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家屬聽起來家屬很多元,但多元不是這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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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視丘前葉第三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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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啦,伴侶盟講的是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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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什麼專有名詞不用太計較啦 看得懂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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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盟是用「多人」家屬、「多元」成家。多元是制度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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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不可能強求每一個瀏覽者都要達到精通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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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詞不精確是會讓人很困擾的,譬如靈糧堂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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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不能讓我擅自改人家的回文跟推文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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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dee Evidence for a Biological influence in 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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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21:12, , 25F
Homosexuality 這篇你幫大家導讀一下啊 讓大家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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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基因理論影響人類性傾向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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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人家屬」聽起來也很怪,現在的親屬制也是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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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為了解釋清楚我是使用"多元家庭的家屬"七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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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取名字的問題,所以靈糧堂連啥多p都可以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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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多人可以連多p這實在是超乎常人的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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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自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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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過了才算啊,沒過就什麼都不是惹~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49)

09/02 05:03, , 32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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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King:轉錄至看板 gay 09/04 09:4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ermesKing (180.176.108.174), 時間: 09/04/2013 09:46:11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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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伴侶在一些西方國家早已行之有年,在加拿大這裡甚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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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同性伴侶申請移民。這不是什麼新鮮事。不是很喜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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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國外,為何這件事卻如此難行.. 希望我們能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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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3:08, , 36F
看了問與答,幾乎都著重在伴侶與婚姻的差異。y
09/04 13:08, 36F

09/04 13:09, , 37F
多人家屬有草案外細部的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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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代理的日常事務,是否包含攸關生死的"醫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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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必須先說說現行關於「醫療行為同意權」及「醫療資訊獲取權」的規定。 參照醫療法相關規定,此二項權利是屬於患者本身的權利。 僅例外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最近親屬或關係人(含同居人、摯友等)等為同意權人。 當同意權人同時做出相異的決定時,以次序前者為先。 然而,此次修法並不包含醫療法。 也就是說,假使修法全盤通過,「家屬」至多為較容易提出證明的關係人, 不僅不具優先地位,遇到比較「嚴謹」的醫院,也可能同現況般不被理睬。 另外再說說「日常家務代理權」。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為因應家屬間「共同生活」的實際需求而設立的。 因此範圍當然只及於與「共同生活」相關的「財產上」處分,不能恣意擴張。 綜上,一如原文的結論: 若是想要讓彼此的關係更緊密,符合條件可成立「婚姻/伴侶」「親子」關係。 家屬沒有繼承權,只有對彼此的扶養義務與日常事務的代理而已。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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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8條刪除 第1127條消除未成年而已婚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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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3:25, , 40F
有必要嗎?
09/04 13:25, 40F

09/04 13:30, , 41F
第1173條包含與他人建立多人家屬關係,然如是一第三者
09/04 13:30, 41F

09/04 13:30, , 42F
進入事主原生家庭建立多人家庭關係,這算分居嗎?
09/04 13:30, 42F
文章代碼(AID): #1I9f3ant (lesbian)
文章代碼(AID): #1I9f3ant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