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這個反對多元成家聯署是什麼鬼!!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 (沒有叛逆期的小孩ov 23 0)時間12年前 (2013/07/31 15:53), 編輯推噓9(10136)
留言47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為了不讓別人得到幸福發起聯署? 這是多黑暗的想法阿!! -------------------------------------------------------------------------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0727030452 理由如下:我們尊重同志,但我們反對此一修正案,因為此修正案會解構傳統家庭體系, 造成性關係混亂,產生更多單親和亂倫(很難確定自己與配偶的親生父母究竟是誰) 的現象。多人家屬,則會造成遺棄家人的狀況,因為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基礎,會造成遺棄家人合法的狀況。 我們相信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故在此發起連署,堅決反對此一法案進入立法院。 http://campaign.tw-npo.org/full_personal_list.php?id=20130727030452 ↑↑這裡有許多聯署人的理由 要荒唐有多荒唐 ---------------------------------------------------------------------------- 心得感想:拜託可以不要再很噁心的說『我們尊重同志』嗎? 你的理由就充滿歧視, 可以不要噁心的說出這種屁話嗎??? 還有如果做人做到眾叛親離需要法律強制約束 才保得住『家人』的人 那還叫作家人嗎?? 何況多人家屬的法案 並沒有辦法遺棄1.血親 2.收養小孩 能單方面結束的關係 只有根本不存在現行法律裡面的1.伴侶和 2.多人家屬的家屬 這些可單方面結束關係的家屬 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在接受這條件下去結合的好嗎? 最好是 這法案通過 那些不能拋棄的家屬就可以拋棄啦 根本是抹黑!!!! -- 人生如戲 戲如人生 就算是場廉價的鬧劇 票價還是一樣很昂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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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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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dparadscha 來自: 111.254.52.135 (07/3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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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三百多人真糗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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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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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章或論點都以為只要加上個"我們尊重同志"就無敵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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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章取義和栽贓抹黑是他們一貫的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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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那些保守宗教人士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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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連署的社團好好笑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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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孕困難的領養家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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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這爛連署超級爆笑耶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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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多元成家又不是只針對同志,他們搞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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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多人家屬的部份我不太希望通過…(漏洞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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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那部份太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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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可以請問一下 草率地點在哪裡嗎? 我覺得還好 因為多人家屬認證 只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認證為家屬 有的也只是家屬的基本權利而以 (並不向配偶和伴侶 有繼承權、獨立提起告訴地位等等) 等於說 是法律上最基本款的親屬認證而已 大致上就好比說 朋友問你說 請問我可以加入你家嗎? 你說可以 他也願意就是家庭成員 然後就認證她是你家的一員 只是這樣而已 ※ 編輯: padparadscha 來自: 111.254.52.135 (07/3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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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問題,產權問題,醫療同意或放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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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家屬不像收養有明確的輩份關係,戶籍關係上該怎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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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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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同意或許基本上不太會出問題,但「放棄急救」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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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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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家庭,如有共同購買/投資的物件,該如何切割?(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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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居住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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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我懂了! 抱歉,我對這個部分沒有非常熟, 我聽過說明會有問過幾個我想知道部分 發現這種家屬有的權利真的非常非常基本 幾乎是法律認證的朋友感覺 幾乎沒什麼強大的權利 因為這條法案 其實就是活化早期民國初年時候 那種超大家庭內部 裡面的丫環、僕人視為同一家人的那種定位 所以應該很難有你說的那些權利(我沒有完全確認) 我是知道伴侶盟 有詳細的對策 你可以打電話問一問 這種家屬能力真的是基本款 ※ 編輯: padparadscha 來自: 111.254.52.135 (07/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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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門檻太低(可以私下和任何人成為家人,知情的可能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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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三人(自己和當事人及公務員)),可權利卻未詳加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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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太認同那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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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討論 XD 我有空也要再問問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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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逐行看草案內容的,草案沒有看到的對策,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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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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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陣子 遇到他們我再跟他們討論看看 我也有興趣:D ※ 編輯: padparadscha 來自: 111.254.52.135 (07/3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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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真是臥虎藏龍 你不說我還不懂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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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聯署的留言都超好笑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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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法案通過絕對不是原版這樣子... 應該會有很多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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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對於多人家屬會通過是不太保持樂觀的 但是無啻是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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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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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伴侶法可能對於台灣也是很多混亂的部份 會提起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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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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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不會是原版,而且很可能會有很多刪減,甚至越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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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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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就是一個例子。(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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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 你說妨害性自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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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我已經忘記正確名稱了。(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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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改越爛? 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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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歲女童,遭人拐騙誘導進行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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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8:30, , 40F
原本的法條內容--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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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法條內容--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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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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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8:32, , 43F
10歲女童是否清楚自己在做什麼都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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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探究 是否違反意願? 女童有知道這是該拒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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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你記錯修法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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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 可以直接適用未滿14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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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C9jwc (lesbian)
文章代碼(AID): #1H-C9jwc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