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同志結婚紀錄簿 – 從無偶到有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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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廚房】同志結婚紀錄簿 – 從無偶到有偶
劉怡伶
陳俊志的紀錄片「無偶之家,往事之城」日前在公共電視的「紀錄觀點」時段播出,
從一場葬禮開始,紀錄著兩位男同志面對伴侶逝去的悲痛與喪偶後的心靈旅程。其中
一位Mark將他的心情寫成情書,刊登在虛擬的網路中,現實生活中還是背負著親友頻
頻詢問婚期的尷尬;另一位則是放棄原有的警察工作,搬到鄉下去,時時追念伴侶,
在伴侶的手足情誼裡尋求家的溫暖。
我並沒有完整的看完整部片,後來試著上網看,卻是電腦跑太慢,聲音開始了還沒有
畫面。可是,不知怎麼地,當我一聽到蔣姨的聲音,還有背景淡淡的音樂,就忍不住
掉眼淚了。
而就在這幾天,世界上其他的地方,原本無偶的同志們,正堂堂皇皇的牽起伴侶的手
,宣示互為配偶的關係。
-- 西班牙
自從總理Jose Luis Rodriguez
Zapatero上任以來,實施新政,先是廢除了二十五年來極為麻煩的離婚規定,由於西
班牙是天主教國家,若要離婚,必要條件是分居一段時間,而且得說明原因,如今此
項離婚要件被廢除,婚姻的型態與觀念將逐漸改變。另外,Zapatero也支持幹細胞的
研究以及進行墮胎法的修正,他的施政方向令保守派非常頭痛,然而,其中最讓羅馬
天主教會抓狂的是提出讓同志結婚的法案。在6月18日,忍無可忍的教會在馬德里集結
萬人大遊行,抗議Zapatero的荒謬提案,而在國會開會前一天,一份六十萬人簽署的
反對同志結婚法案的連署書也緊急提交國會。
沒有多數席次支持的Zapatero,轉而尋求少數地方黨派的協助,終於在6月30日以
187:147的票數通過此項法案,不但承認同性之間的結合,也允許領養小孩及互相
繼承彼此的財產。民調顯示,這項立法獲得62%的人民支持,30%的人民反對,其中
對於同志是否可以領養小孩,則約有半數持反對意見。無論如何,同志們最快可以
在政府頒布此項法律的兩週內,正式擁有與異性戀等同的結婚權利。
「我們僅僅在法律條文上加了一小段文字,對於數以千計的生命而言卻是意義深遠。」
Zapatero 極富感性的說,「我們並不是為了一群不存在的人們訂立法律,而是試圖將
快樂的權利擴及我們的鄰居、同事、朋友,甚至我們的親人。」
西班牙成為繼荷蘭、比利時之後,世界上第三個國家*立法承認同志的結婚權利。
-- 加拿大
儘管國內宗教團體及保守派的強力反對,加拿大境內的幾個省份:英屬哥倫比亞、安大
略及魁北克等,已紛紛承認同志婚姻。賦予同志與傳統異性戀婚姻相同權利的法案由加
拿大總理Paul Martin所屬的自由黨草擬,在6月28日的下議會中(House of Commons)以
153:133投票通過,預計將會輕易在上議會(Senate)通過,於7月底正式生效。此項法律
的頒布將會嘉惠加拿大境內約三萬四千對同志伴侶。
加拿大總理Paul Martin是虔誠的羅馬天主教徒,他相信不論各人的宗教信仰,加拿大人
民全都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 讓我們來看看西方世界的龍頭大哥 – 美國
自從一年前麻州開始對同志伴侶發放結婚許可證,美國境內卻有十八個州硬生生立法否
認同志婚權,也不承認外州發給同志的結婚許可證 (即使在該州是合法的)。而麻州官
方公布在2004年5月間,同志伴侶登記結婚達1635對,僅比異性戀伴侶少300對,而麻州
居民對同志結婚的接受度日漸升高,同志登記結婚也漸成了常態。
當初極為轟動的舊金山市長以行政命令准許同志結婚的事件,最後因為市長無此行政裁
量權,而使得市政府發出的結婚許可證不具任何效力;接著由十二對同志伴侶上訴到加
州高等法院,法官判決禁止同志結婚為違憲,即加州婚姻法中有關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
男一女的規定,牴觸州憲法裡的反性別歧視條例以及人民自由選擇伴侶的基本權利,此
項判決不啻為美國同志平權運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加州首先在1999年建立家伴關係(domestic partners)的登記制度,准許同居但未結婚的
異性伴侶其中有一位已屆62歲或是有穩定關係的同性伴侶登記為家伴,享有等同於婚姻
中除合併報稅之外的大部分權利,包括共有不動產、子女監護權、關係消滅時等同離婚
的贍養費等等,並在2003年頒布,今年開始實施。反對同志結合的團體因此告上加州法
院,爭議此項制度的合法性,並指出違反了2000年通過的加州婚姻法,其中明定婚姻為
一男一女的結合。高等法院在6月30日判決駁斥此項主張,並且很酷的表示,家伴關係與
婚姻關係不同,婚姻法的規定當然不適用家伴關係。
目前,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積極尋求連署,揚言要在2006年的州議會會期推動立法明文
禁止同性婚姻,同時禁止家伴關係享有等同婚姻的一切權利。
然而家伴關係實際上享有與法定婚姻所賦予的權利仍有不少差異,例如某些州及聯邦賦
予婚姻中的福利,而且也不會為其他州所承認 (影響最大的就是間接失去遷徙的自由)。
我實在不明白這些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到底男男女女結婚了或是成為家伴了,究竟礙
到他哪裡?一味的恐同反同,最後要是推翻了立意良善的家伴關係法 (不用婚姻之名但
有近似保障),被犧牲掉的很大部分可能是異性戀伴侶或同居者的權利。
加州,有一個美麗的彩虹舊金山,看似開放又進步,但是頑固的既得利益者,完全忘記
你們建國時強調自由與平等的精神。
-- 而我們人權立國的政府呢?
從無偶到有偶的路程竟是如此的漫長,什麼時候才能成全一份相知相守的約定…
* 荷蘭:2001年通過立法,將婚姻權利擴及同性伴侶,完全享有與異性戀配偶相同的權利。
比利時:2003年承認並賦予同志結婚權利,但是領養子女的權利除外。
加拿大:2005年7月將通過全國性立法,承認同志婚權。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立法承認同志婚姻的法律正式生效。
~ 原文刊於http://blog.yam.com/yilingki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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