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
上面那篇文章警政署的重點解釋
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已採取適當安全隔離措施,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警察
機關不主動處理
2.遇有民眾檢舉,告訴,告發或有相當事證,足以懷疑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性變態內
容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及物品,各警察機關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
仍應視個案具體情節,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惟應遵守比例原則及最小損害原則,以兼顧
人民權益
簡單來說
這對於刑法第235條的內容及憲法第11條內容衝突的地方作了解釋
以後警察只能對於已被民眾檢舉的店家去抄
不能夠針對未檢舉的店家去要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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