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淺談有關本版的法律問題
要談和本版有關的法律問題除了刑法 235 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外
另外還有 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解釋
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首先談談 釋字第 407 號解釋 內容
基本上這是抄襲自日本的見解,不是台灣的東西
但是台灣只抄一半,沒有抄完整
最慘的是解釋文最後還加上 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
就是加了這個東西,使得大家現在是噤若寒蟬
依解釋文內容:「所謂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也就是說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就是會讓你興奮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就是會讓你羞恥
這種興奮的感覺若公然被看到就會有羞恥感
例如:勃起時公然被看到,就普通一般人而言,通常會感到羞恥
像這樣一般社會大眾共同主觀(法律上的客觀就是共同主觀)
認可的才能算是猥褻
有因此,猥褻隱含了是不是「強制入目」的觀念
一片光碟片上面寫著草莓牛奶四個字
A書的封面有個18禁標誌再用塑膠封套封起來
能算是猥褻品嗎?
基本上不應該算
但如果是強制入目
例如:播放光碟片內容、陳列A書內頁圖片
這樣才能算是違反刑法 235 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而強制入目基本上會有兩個客觀的認定標準
第一個認定標準:這東西是不是到處都有,如果到處都有就不能算是猥褻物品
第二個認定標準:警察有沒有整天去抓呀,如果沒事才去抓的,
基本上也不能算是猥褻物品
但是警察懂不懂
-不懂
社會大眾懂不懂
-不懂
所以有些警察沒事做的時候就會亂抓
被抓到的如果不是一套暢銷世界29國的「性愛大全」書籍
而是用塑膠封套封起來的18禁A書
老闆會提行政訴訟嗎?
-不會
你不懂我不懂大家都不懂
就這樣胡搞瞎搞
鬧到行政法院
最後請出大法官
那大法官懂嗎?
可能懂 可能不懂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
為了配合政府政策或某些團體
大法官在解釋文最後加了一段
「…,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就這一段那這可不得了 了
因為
強制入目尚有2個客觀標準可以加以認定
但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的客觀標準完全訂不出來
所以,大家就會看到很多奇怪的解釋出來
例如:小叮噹變成18禁,七龍珠變成暴力
搞到最後你可以看什麼,不可以看什麼
完全是由國家決定
而不是由我們自己決定
為何會這樣?
就因為有某些個團體和政府及立法機關處的不錯
於是乎這些人就把自己極高的性道德情操
加諸在咱們身上
要求大家的性道德也要和他們一樣高
就這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出現了
有空去看看條文
基本上,只要你在網路上留個言
內容足以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例如:你寂寞嗎?
那你的刑罰就和 義憤傷害致人於死者 是一樣的
都是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切的一切就因為某些人極高的性道德情操觀念
法治國家這4個字是對的
因為美國、日本、歐美各國都是法治國家
但台灣是法條國家不是法治國家
只要懂法
人人都可以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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