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爭取結婚權益,同志正在努力
本文轉載自新浪雜誌之新台灣週刊
文/羅 融 2001.05(這是去年的電子報文章)
日前,法務部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第六條新增了
「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條
款,明訂同性戀可以共組家庭的保障條文。相較於其他國家,該條款
的宣示性作用已經明白彰顯,這是我國在人權維護工作上的一大進步
,也同時尊重了具有共組家庭之意願的同性戀男女,給予其自主選擇
的機會。
由於現行民法中訂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而
在年齡的相關規定上也指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
者,不得結婚」,明白預設了婚姻乃由一「男」一「女」所組成。
針對民法中的規定,最近出了一本「女同志故事書」的作家張娟
芬表示,她曾經把民法拿來研究,想要找出其中「歧視」同性戀的相
關條文,但是從頭到尾翻了幾次,完全找不到,後來才發現,那並不
是法律中沒有歧視的條文,而是法律根本就看不見同性戀。法律已經
預設了整個社會都是異性戀,同性戀並不存在,自然也沒有必要為同
性戀而服務。
而法務部這次也只保障了同志們「共組家庭、收養小孩」的權利
,並沒有保障同志的「結婚權」,同志團體,認為法律的制定固然有
其象徵性的意義,但就實際層面來說,仍然過於保守。
長期擔任同志心理輔導的同志諮詢熱線義工志偉表示,有一些感
情穩定的同志伴侶們,會希望彼此的關係能更進一步,也就是步入婚
姻關係,享有法律所賦予婚姻關係的種種權益,如繼承權、保險受益
、納稅優惠、......等等福利,但礙於現行法律不夠週延,同志們在
選擇與自己心愛的人共度一生時,是不受社會保障與祝福的。
法務部此次人權基本法的制定,類似美國佛蒙特州及世界各地一
些省、郡和市,以及丹麥、冰島、瑞典、格林蘭、挪威、法國等國家
,承認同志伴侶的親屬關係,而並沒有賦予其法定上的婚姻關係,換
句話說,同志伴侶們並無法享有婚姻關係之內的權利與義務。
在加拿大,則是由教堂裡的神父依據「多倫多省婚姻法」中的部
分規定「若不存在任何法律的原因不能舉行婚禮,任何達到適婚年齡
的人都可以登記註冊結婚,或在宣佈婚姻預告後,舉行婚禮。」為由
,賦予同志合法的婚姻權,在今年初為兩對同志新人證婚,但加拿大
的婚姻,尚須政府承認,而安大略省的省政府卻拒絕為同志新人們登
記婚姻註冊。
目前全球只有荷蘭,具有由官方承認合法的同志婚姻,而比利時
則正在研礙。同志的結婚權益爭取運動,正如火如荼地在全球進行當
中,而我國這部人權基本法的制定,無疑宣示了我國再人權觀念上的
一大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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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
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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