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出爐囉
□ 同性戀組家庭 將立法保障 (轉載自電子報)
不知道是那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要通過呢!ㄟ,別懷疑,這次就
是台灣啦!希望不要只是空穴來風哪!
法務部新修正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將同性戀團體爭取多
年的同性戀人權納入法律保障;條文中明訂:同性男女可組家庭
,並可收養子女;一旦依此完成立法,將顛覆民法親屬編「以終
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的立法精神。
法務部擬定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原本區分「自由權」
等十四個專章,經重新檢討後,將其中「婦女人權」擴大為「兩
性人權」,有關同性戀人權的新增條款與事項,列在此專章的第
五十八條。
法務部相關官員說,法務部曾就同性戀的法律問題深入研究,
認為承認「同性的結合關係」,外國不乏前例,一旦有原則性法
典為明文依據,即可配合修正民法;但比較可能的修法方向為,
雖然承認同性男女可以組成家庭,讓彼此間具有「家屬」的關係
,但他們的結合關係並不等同於「結婚」。
法務部目前蒐集的外國立法例,如北歐國家丹麥的「性伴侶登記
法」、瑞典的「性伴侶登記法」、挪威有關同性男女同居的相關
法律等,主要立法國幾乎都採取「登記制」,認可他們的伴侶同
居關係,與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得享受婚姻家庭獲得的部分福利
、社會地位及經濟利益(例如所得稅可合併申報)等。但立法國
也幾乎認為,同性組成家庭仍和「結婚」有區別,所以有的國家
並不同意同性戀舉行教堂儀式結婚,有的規定登記同居的同性,
不得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
法務部官員說,我國方面,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八八判例
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為家屬」,
故同居的同性性伴侶,可組成家庭及視為家屬的身分,應無庸議
。惟部分官員也表示,同性戀問題雖然不再是社會禁忌,但衡諸
我國民情,同性結合對傳統親屬法中的婚姻關係,仍不免帶來衝
擊,故以明文納入法律保障一事,也可能會引發一些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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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敦促立法院諸公諸婆
早日通過這項法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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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
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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