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皇池未於使用期限內用完的票券需補差價?
最近逛健身版看到WG買教練課的糾紛,底下有網友提到「用錢買的票券不得標示有效期限
,但萵苣的課可以標示」,應該是諷刺。就連帶想到,同學愛去的皇池,也有限制使用期
限。但根據《[經濟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1日生
效)》: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https://tinyurl.com/w5tjmz7u
我的一張舊的皇池票券上寫:
大衆池優惠套票
原價250元,優惠價125元
本券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逾期使用需補至原價
優惠期間:110/04/01 至 111/04/10
所以皇池這個優惠期限的標識是不合法的?
如果我拿去消費,因為已經逾期,依照法律規定,需不需補至原價?之前致電皇池,是需
補差價125元。但如果本來就「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也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那
應該是不用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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