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皇池未於使用期限內用完的票券需補差價?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你的聲音)時間1月前 (2024/03/23 09:5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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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逛健身版看到WG買教練課的糾紛,底下有網友提到「用錢買的票券不得標示有效期限 ,但萵苣的課可以標示」,應該是諷刺。就連帶想到,同學愛去的皇池,也有限制使用期 限。但根據《[經濟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1日生 效)》: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https://tinyurl.com/w5tjmz7u 我的一張舊的皇池票券上寫: 大衆池優惠套票 原價250元,優惠價125元 本券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逾期使用需補至原價 優惠期間:110/04/01 至 111/04/10 所以皇池這個優惠期限的標識是不合法的? 如果我拿去消費,因為已經逾期,依照法律規定,需不需補至原價?之前致電皇池,是需 補差價125元。但如果本來就「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也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那 應該是不用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3.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711158846.A.3B3.html

03/23 10:13, 1月前 , 1F
禮券vs優惠票券 適用的法規應該不同
03/23 10:13, 1F

03/23 12:13, 1月前 , 2F
禮券等同現金 不能標示效期
03/23 12:13, 2F

03/23 12:13, 1月前 , 3F
優惠票券可以標示效期 逾期要補差額沒錯
03/23 12:13, 3F

03/24 21:11, 1月前 , 4F
感謝說明。
03/24 21:11, 4F
文章代碼(AID): #1b_ZO-Ep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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