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07/23 15:06),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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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與道德判斷──與《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商榷 ◎關啟文 http://goo.gl/sPmUo 二○一二年六月廿四日,廿二位來自港、日、韓、美等十個地方的牧師發表《與 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http://goo.gl/bFhJ7)》(以下簡稱《文告》 ),這是由著名馬來西亞同運分子歐陽文風執筆),1 批評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言 論,堅持「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文告》提出了許多批評,事緣 是針對林以諾牧師的一些言論,但細看其內容,大多都可加諸所有基於福音派信 仰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基督徒。在本文,我把建基於聖經的教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 立場稱為「福音派立場」。筆者已撰一文:〈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以《與同 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為例(http://goo.gl/Edutr)〉,以批判理性檢 視《文告》對福音派立場的批評,指出裡面的不少謬誤。2 然而《文告》不單邏 輯混亂,觀點也有頗多可以商榷之處,特別是有關同性戀的道德問題。 性道德的瓦解? 《文告》認定「同性戀亦非道德的惡,因為沒有人能夠具體地指出同性戀如何傷 害自己與他人。」單純以不傷害作道德標準,基本上是一種世俗人文主義(secu lar humanism),這種道德標準我們下面再檢視。為了避免再爭拗「同性戀」的 意思,我在下面主要討論的是同性性行為,而不是單純一種傾向。同性性行為真 的不會傷害自己和別人嗎?一般而言,傷害應包括身體的傷害,但事實上同性性 行為(特別是男男性行為)在公共衛生是會產生種種問題的,而《文告》對這些 隻字不提。這問題我也暫且不深究,我這裡只想指出《文告》的道德標準有甚麼 激烈的後果。 一些自認「開明」的基督徒認為聖經的教訓是過時的信條,並提倡以人類的「理 性」和「科學」去建構性倫理。這種進路有深遠涵義,在性倫理上很可能導致相 對主義。《文告》說:「一件事……是否是道德的惡,……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 件事……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按這原則,各方自願的亂倫 (已絕育或同性亂倫就沒有生育的問題)、獸交、群交(多P)和換妻等行為都 並非不道德,婚前性行為和一夜情就更不消提了。請別曲解我們,我們沒有把同 性性行為與以上行為相提並論,只是合乎邏輯地指出《文告》中明白地提出的道 德原則的後果。 《文告》的作者若堅持其道德原則,那就有兩個回應,一,他們可堅持他們仍然 可以反對各方自願的亂倫等行為,例如可指出這種性行為還是會帶來傷害。或許 在個別情況他們也可找到「傷害」,例如父女的亂倫會產生不健全的後代,但假 若陳家的爺爺和他的兒子和孫子,再加上黃家的爺爺和他的兒子和孫子,一起玩 6P,兩家人都非常接受這種玩意,而六人都互相關愛,其樂融融,做足「安全措 施」,那究竟會有甚麼傷害(按《文告》的理解)呢?肯定就沒有不健全後代的 問題。《文告》若一致按照它的標準,應承認這種行為是合乎道德的。然而這結 論是很多人難以接受的,對他們而言,這是以上道德標準的否證。 第二個回應就是咬實牙齦,堅持他們的道德原則,並同時接受這原則所衍生的任 何結果──無論如何違反常識和道德直覺,這通常會導致一種全盤的性解放觀點 。台灣的一對性解放伴侶──何春蕤和甯應斌(筆名卡維波)就採取這種路線: 他們乾脆否定變態與常態的分野,認為所有「性少數」都應平反(當然在道德上 也沒有問題),他們包括:「同性戀、雙性戀、第三者、濫交者、賣淫者或其他 性工作者、豪放女、群交者、易裝戀、變性戀、家人戀、跨代戀、物戀、動物戀 、排泄戀、屍戀、SM、綑綁戀、窺視或觀淫戀、露陰或展示戀、追求情慾滿足的 老人和青少年、愛滋病患、私生子……等等。(口交者、肛交者、祼體模特兒、 受性侵害者、殘障戀、婚前性行為、不倫的性幻想等,在保守的性文化中可能是 性少數)」。3 甯應斌的用辭有些讀者不一定明白,他口中的「家人戀」就是亂 倫,「跨代戀」是戀童,「動物戀」是獸交,而「屍戀」則是姦屍。他使用這些 嶄新辭彙的用意是為那些被視為變態的性行為去污名化。 當然,採納以上立場的人通常是世俗主義者,但也不是所有非宗教人士都能接受 以上激烈立場。假若是基督教牧師,真的要接納以上那種全盤的性解放觀點嗎? 這真的與基督教世界觀和倫理可以協調嗎?我不能代替他們說話,我在這裡呼籲 《文告》作者交待他們的性倫理立場,一就是坦承他們不單認為同性性行為沒有 問題,也認為差不多所有形式的性行為(除了強姦以外)都沒有問題;二就是說 他們反對卡維波的清單上的一些行為(如戀童、獸交和姦屍),然後解釋那些行 為如何帶來傷害(這樣才符合他們提出的道德原則)。若兩者都不能做到,那就 應承認他們的道德標準是不正確的。 《文告》的道德標準是真理嗎? 《文告》提出這樣的道德判準:「一件事之所以對或不對,是否是道德的惡,… …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 德。」這是把政治上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擴充到道德領域,我也姑且 稱之為傷害原則。4 《文告》和以後歐陽兄的多篇回應文章都使用以下論證: P1) 一種行為是道德的惡,只有當它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P2) 同性性行為不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C) 所以,同性性行為並非道德的惡。 我們要注意,或者「科學」、「常理」等能告訴我們究竟(P2)是對是錯,但每 一個道德判斷都難免要假設如(P1)那樣的規範前提(直覺性道德判斷或基礎道 德標準)。單單由經驗事實的前提,是推論不出規範性結論的。 「傷害」的概念 當然,這裡的關鍵概念是「傷害」,但《文告》或歐陽兄其他文章都從來沒有界 定甚麼是「傷害」,也沒有說明怎樣情況下產生的「傷害」才計算,還是所有「 傷害」都是不道德的。這些問題並非無關痛癢,有一些情況的「傷害」的不道德 是比較容易有共識,例如故意傷殘別人身體和搶劫別人財物,但另一些情況卻不 那麼清楚。 ※傷害是指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短期的還是長期的?若是長期,要考慮多久呢 ?十年、一百年還是直到永遠(或者也包括可能存在的來生)? ※「傷害」只是指身體的傷害,還是也包括心靈的傷害、尊嚴的受損等嗎?若是 前者,那定義就較清晰,但範圍也較窄,而「歧視性言論」也不能被視為不道德 ──單純是言論很難帶來身體傷害吧?這並非歐陽兄接受的結論。 ※若也包括心靈的傷害,那假若小明向小芬示愛,但被小芬拒絕,因此心靈大受 傷害,難道小芬的行為就是道德之惡?又或者我善意且禮貌地給同事一點意見, 但因為他心靈過敏,感受極大傷害,難道就是我的行為不道德嗎? ※甚麼叫心靈的傷害,必然要有痛楚的感覺嗎?貧富不均的情況往往被視為不道 德,但這不一定牽涉痛楚的感覺,或許低下層早已習慣了這種財富的不均。我們 也可剝奪別人生命,而不帶來痛楚(如死於笑氣中毒),這是傷害嗎? ※這裡考慮的傷害只是指人類的傷害,還是包括其他動物,或一切能感受傷害的 存在呢?若是後者,會否包括對上帝的傷害呢?(我假設歐陽兄是相信上帝存在 的,但我不能確定這點。)論到人類,又是否包括未來的人類呢? ※假若一些行為使一些人得益,另一些人受害,那又如何評價這行為?是計算「 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還是要考慮那些利益與傷害的分佈是否公平呢?假若 是後者,則顯示在「傷害」以外還有其他內在的道德考慮。無論如何,這裡存在 非常複雜的問題。 ※我們可以傷害死物(如破壞環境、不環保),或一些沒有感覺的生物(如樹、 細菌)嗎?一些當代世俗人士就認定不環保是非常不道德的,不單是因為長遠而 言會對後代有傷害,而是因為大自然本身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例如被稱為大地 之母〔Mother Earth〕),如電影《亞凡達》裡面的樹王。一些古老宗教則認為 所有殺生行為(包括微生物)也是不道德的。 ※歐陽兄有時提到「傷害自己」,但為何不可以傷害自己?一些喜愛SM的人是在 傷害自己嗎?或許我們可以說一般玩SM的人痛楚中也有快感,但一些終極SM卻牽 涉自殘軀體和自我殺害,這樣是不道德嗎?(如早些年一個使人驚慄的德國個案 ) 如何證立傷害原則? 傷害的概念相當模糊和複雜,若不作進一步澄清,接下來的討論就會相當困難。 我姑且假設這概念有清晰內涵,但為何道德必然和傷害有關呢?歐陽兄經常要求 對手證明這個、證明那個,但他卻從來沒有嘗試證明他的關鍵前提(P1)。他是 否認為所有人都應該同意P1,或P1是不證自明的嗎?但實情並非如此,只要認真 思考過道德基礎的人,都不難知道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倫理體系: 一、宗教倫理:以一些宗教信仰的終極對像為道德的基礎,如有神論宗教會以神 的旨意為基礎,而其他宗教(廣義理解)或者會以道、自然或天理等為道德的基 礎。 二、非宗教倫理也有三主要學派(「倫理學入門」大多會教): 1.義務論(deontology) 2.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3.德性倫理(virtue ethics) 在以上不同倫理體系當中(還有其他這裡沒有提到),只有功利主義與傷害原則 較接近,因為它關注的是快樂和免除痛苦,這大概與一般人理解的傷害雷同(但 也有同樣的含糊性)。其他體系不是否定「不傷害」是重要的道德考慮,但不認 為道德判斷單純取決於會否帶來傷害,例如義務論者認為有一些內在的基本道德 價值或規則,是不能還原為「傷害」的。《文告》基本上沒有考慮宗教倫理的合 法性,但就算是現代的世俗主義者,他們之間也用「理性」與「科學」去辯論那 些是基礎的道德標準,但幾百年過去,還是莫衷一是,並沒有甚麼共識。《文告 》和之後的歐陽兄繞過這些基本的倫理學問題,就相當肯定地宣告傷害原則是絕 對真理,這種做法並不妥當。 因為功利主義的文化在現代社會很流行,所以有些人難以理解為何不會產生傷害 的行為也可以是不道德的,我舉多一點例子說明。例一:傳統中國倫理認為不孝 是不道德的,但假設陳大文只是對父母冷漠和不聽他們的話而已,他有供養父母 ,也沒有傷害他們,難道就在道德上完全沒有問題?我們認為他有問題,不是基 於他做出甚麼傷害父母的行為,而是因為他沒有盡孝順的道德責任。例二:父親 承諾了星期天帶孩子去迪士尼樂園,但他因為懶惰沒有遵守承諾,還編了一個很 動聽的借口,使孩子不怪他、也沒感到心靈傷害,那按照傷害原則他的行為並非 不道德──因沒有誰受到傷害。然而他不守承諾和欺騙的行為,本身就是不道德 的。例三:有些人相信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所以剝奪言論自由(無論是多輕微 ),也是不道德的。然而假設某些政府對某人的言論自由作出非常輕微的限制, 這當然不會產生身體的傷害,而且那人也不怎麼介意,所以也沒有心靈的傷害。 這沒有違反傷害原則,但按照人權的倫理(rights-based morality),這種做 法還是不道德的。我也不是說以上的判斷一定對,但每個例子都有一定道理,這 只是想說明道德與傷害沒有必然的關係。 (P1)可能對,也可能不對,歐陽兄就算不能證明(P1),最少也要提出支持的 論據。或者有人會說:「這太簡單了,傷害人當然是不道德的,這應該是所有人 的共識。」但這裡的傷害如何定義呢?下面我也會指出事實上這不是所有人的共 識。這裡只想指出縱使以下語句(P3)是對的,也不能推論出(P1)。 P3)若一種行為會傷害自己或他人,它就是道德的惡。 P1)一種行為是道德的惡,只有當它會傷害自己或他人。 (P1)可改寫為(P4): P4)若一種行為是道德的惡,那它就是會傷害自己或他人的。 (P3)的邏輯形式是「若P,則Q。」但(P4) 的邏輯形式是「若Q,則P。」很 明顯,我們並不能從(P3)推論出(P4) 或(P1) 。 歐陽兄既然那麼強調理性與科學,可以告訴我們有甚麼理性論證支持(P1) 嗎 ?又或者是物理、化學、生物學、地質學或甚麼科學理論能證明(P1)嗎?我自 己不敢說是倫理學專家,但對此稍有涉獵,也每每為道德的基礎問題感到困惑, 例如如何證立一些基礎道德標準(如(P1))就是一大難題,這裡牽涉道德實在 論(moral realism)與道德反實在論(moral anti-realism)的辯論,非常複 雜。所以我對歐陽兄對自己的倫理前設的強大信心感到羨慕,也有點詫異,難道 這是上帝給他的啟示?又或者歐陽兄的倫理學造詣比我深得多,早已把那些問題 解決了?若然如此,我期待他能給大家一點啟迪。 十二年前的回應 其實《文告》這類支持同性戀的論證,我多年前已作出回應。我在《是非曲直》 初版(2000年)已探討不同證明同性性行為合符道德的論點,並提出批評。我也 有討論傷害原則: 「不少自由主義者把傷害則原當作很符合理性的真理,而認為反同性戀的立場是 非理性的信念(甚或偏見),因為他們相信反同性戀者不能用理性證明他的道德 判斷,也不能說服不同意他們的立場的人。這樣看對嗎?首先我們指出其實傷害 原則是兩部分的結合: (A)傷害他人是不道德的。 (B)只要不傷害他人就是符合道德的。 自由主義者同時相信(A)和(B),而反同性戀者也接受(A),但他們不接受 (B),因為他們相信另有一些基本道德原則是關於性行為的。大家的分歧在(B )上面,若反同性戀者不能用理性證明(B)是錯的,自由主義者又何嘗能用理 性證明(B)是對的呢?我們要知道(B)並不能由較有共識的(A)推論出來, 也不能用甚麼實驗去證明。頂多我們可以說雙方都有一些基本前設,但我不明白 為何肯定(B)一定比否定(B)合理性。 再者,假設有些人質疑(A):為何將自由的界線劃在「傷害」上?如何證明傷 害人是不對的呢?(要知道一些強者寧取「適者生存」的邏輯,而黑社會則質疑 為何要限制他們自願的「開片」〔械鬥〕行為──他們自有一套江湖規矩去解決 事情。)自由主義者又如何用理性說服不同意他們的立場的人呢?我在這裡不是 想論證傷害別人在道德上沒問題,我只是指出傷害原則假設「不傷害人」是底線 ,(A)也不是自明和所有人同意的,社會上有些人並不認為傷害他人有甚麼問 題。或者自由主義者可說「不應傷害他人」是他們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為何反同 性戀者就不能有他們的基本價值取向呢?若自由主義者訴諸社會共識去支持傷害 原則,那其他人為何不可訴諸社會共識質疑同性戀?若自由主義者訴諸道德直覺 ,那反對同性戀者為何不可訴諸他們的道德直覺呢?似乎在能否有理性證明的問 題上,自由主義者的立場也不見得比反同性戀立場穩固,所以他們的優越感是缺 乏理據的。」5 我十二年前寫的一段話同樣適用於今天《文告》的論證,而歐陽兄在之後的一系 列的文章也沒有回答以上提到的問題,只是不斷假設了(P1)〔亦是(B)〕 的 真確性,6 然後作出各種反駁。假若他不能證明(P1),那他的反駁並沒有說服 力,充其量只是不斷重覆他的立場而已。再假若我們有理由懷疑(P1),那他的 反駁根本就不能成立。 宗教倫理 vs 世俗倫理:哪個更理性? 《文告》和歐陽兄其他文章否定了宗教倫理(特別是有神論倫理)的合法性,7 卻認定傷害原則是真理,而這基本上與世俗倫理差別無幾。8我認為倫理的最終 判準是與世界觀分不開的,而不同世界觀的前設都是難以獨立證明的,所以在理 性上是難分軒輊的。我曾說過: 「世俗人文主義(secular humanism)在現代社會甚有影響力,它接受自然主義 的世界觀,而否定超自然的存有。它高舉人的尊嚴,人本身就是倫理的最終尺度 。同性戀的爭辯最終帶出不同世界觀之爭:基督教的神本倫理與世俗人文主義的 人本倫理的衝突。這種衝突不是絕對的,它們在內容上其實有不少重疊的地方, 如都反對謀殺和偷盜,也同意促進(某程度的)人權和自由。然而它們畢竟各自 由背後的世界觀出發,所以在進路上很不同,在同性戀、墮胎、安樂死和自殺等 倫理問題上也往往南轅北轍。」 最終我的結論是:「我們既不能中立地證明同性戀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也不能 中立地證明同性戀行為在道德上不是錯的。一些保守神學家和一些前衛的自由主 義者都不對。然而基於信仰的緣故,信徒不能接受同性戀行為在道德上全無問題 ,這種道德判斷在俗世社會中也是可維護的。」9 歐陽兄看來不同意這看法,但他有提供甚麼論證嗎?他能證明基督教的福音派信 仰是假的嗎?他能證明他的傷害原則嗎?我不敢絕對說他做不到,但他似乎問題 也沒覺察,只是重覆斷言他的立場(如傷害原則)是對的。要注意,現在不是我 要說服他或其他世俗人士同性性行為是不道德的,而是他對世界宣佈同性戀並非 不道德,而且在宣言裡肆意攻擊不贊同這立場的人,所以證明的責任在他那方, 我所要做的頂多是解釋,為何不同意《文告》的人也並非反理性。我的解釋有以 下要點: 一、無論支持同性性行為和反對同性性行為的道德立場,都要假設一些有爭議性 ,且不能進一步證明的基本道德原則或判斷(背後又源自不同的世界觀),無論 那一方都不能用理性證明對方是錯誤的。10 雙方在理性上打成平手,沒有那一 方能說對方是非理性的。11 二、原則上以上一點已足夠回應《文告》,但信徒在面對現代社會的世俗倫理時 ,有時會感到很大壓力,因為始終世俗倫理好像更與時代潮流和精神吻合。然而 我認為就算從理性角度看,基督教的世界觀和倫理不一定比世俗主義差勁。12 三、首先,如以上討論顯示,《文告》的傷害原則不單支持同性戀,若貫徹其邏 輯後果,最終帶來是性倫理上的相對主義:孌童、亂倫、獸交、SM、姦屍、「排 泄戀」、開放婚姻、多元化婚姻、換妻等在道德上也沒有問題,這些結果甚至是 很多非宗教人士都難以接受的。13 四、道德的問題和世界觀的選擇是分不開的,我們要全盤考慮不同的倫理標準結 合了不同的世界觀,會產生怎樣的系統和怎樣的後果,才能作出最合理的選擇。 以下幾點是較概略性的,與有神論倫理的合理性相關。然而由於《文告》沒有詳 細闡釋其世界觀和社會倫理,我不能肯定它是否適用於《文告》作者,這方面要 請他們作出澄清或補充了。 五、在道德的基礎這問題上,有神論比世俗人文主義更優勝,因為前者為客觀的 道德標準提供堅實的基礎,而後者能否開出客觀的道德標準,則仍是一大問號。 在一個無神論的世界裡,終極就是物質和運動,究竟客觀的道德標準從何而來? 又建基於何處呢?若人類只是自然主義的進化的產物,客觀道德價值就很可能只 是幻覺。14 無神論者盧斯(Michael Ruse)承認:「道德就與手、腳和牙齒一 樣,是一種生物的適應……若將道德視作一組可用理性證立,而且是關乎客觀存 有的要求,它只能是虛幻的。當一些人說:『當愛鄰舍如同自己』時,他們以為 他們正在指向某種凌駕他們之上和超越他們的東西,我欣賞他們……然而……他 們所說的是全無根基的。道德只不過是對生存和繁殖的一種幫助,任何深一層的 意義都是虛幻的。」15 六、人權的基礎的問題,在世俗人文主義中也不容易解決,但有神論卻能提供穩 固基礎,我在一系列著作中詳細作出論證。16 七、一般世俗人本倫理都接受傷害原則,但不單在理論上也是難以證立,在實踐 上也面對重重問題。他們往往對人性過分樂觀,忽略了社會的自由度愈大,人們 行惡的機會也愈大、濫用自由的情況也愈多。17但他們的倫理重自由和解放,對 在個人和社會層面上如何克制邪惡卻沒有交代。例如他們認為所有性問題源於性 壓抑,所以性解放便是萬應靈丹。然而在西方性解放的結果只是無數的未婚媽媽 、性病的蔓延和家庭的解體。很多經歷過這種「解放」的人都不以為然,例如一 些在英國的性解放年代成長的人,今天為人父母時卻不願意子女接受以性教育為 名的性解放思想。18 八、傷害原則是消極和個人主義的,說到底是個人不受侵犯和傷害的自由最重要 ,但一個完全不違反傷害原則的人可以是自私自利、沒公德心,甚或見死不救的 人。要避免這情況發生,社會須要鼓勵一些正面和實質的價值(如捨己為人), 但在人本倫理當道的社會中,自由的大氣候令這等價值觀顯得蒼白無力,何況要 培育這些價值,不是說說就成,而是需要一個有效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機制,但自由主義的思想又同時在瓦解能擔此重任的機制(如學校、家庭和社會 風氣)。19 結語 《文告》提出傷害原則為道德標準,也似乎把這標準當作終極標準,若不然,我 們希望《文告》作者能為傷害原則提供「理性」或「科學」的證明。若他們不能 提出證明,那他們和福音派立場其實都各自有不能進一步證明的道德前設,從而 衍生對同性性行為不同的道德判斷,沒有那一方是特別理性或非理性。縱使是非 常擁同的無神論哲學家羅蒂(Richard Rorty) ,也不認為說恐同人士是非理性 有很大幫助:「道德哲學家證明性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似乎對他 們的對手而言都是乞求論點。……在這些鬥爭之上並沒有甚麼超然的『理性』。 」20 現時有兩邊陣營,「為這兩邊找尋一些中立的規則基本上是沒有希望的。 說某一方的政治論述是不合法的嘗試也如是。」最後他承認:「基督徒以基督教 的理由去……反對同性婚姻是可以的」,雖然個人而言他極不喜歡這種做法。21 另一方面,雖然我們不能絕對證明傷害原則是錯的(因為支持者永遠可以把甚麼 違反道德直覺的結果都一概接受),但對大多數人而言,並沒有好的理由接受傷 害原則(這裡要謹記它與(A)是不相同的),甚或有好的理由懷疑傷害原則。 一,它很可能導致性道德的瓦解,《文告》作者若否定這點,請在清楚界定「傷 害」之後,證明孌童、亂倫、獸交、SM、開放婚姻、多元化婚姻、換妻等會帶來 傷害。二,傷害原則是消極和個人主義的,並不足以為一個美善的社會提供基礎 ,甚或長遠而言為社會帶來種種問題。 最後,基督教倫理本身不比世俗倫理差勁或非理性,它的世界觀有自己的理性基 礎。22另一方面它不單能為道德提供基礎,也能為人權提供基礎。相反而言,世 俗主義在這些課題上卻面對重重難題。當然,以上一些觀點,因著篇幅關係,未 能在這裡充分提供論據。同性戀的道德問題非常複雜,這裡只是對話的開始,但 相信足以顯示《文告》的立場和歐陽兄的論述並非不可質疑的。 1.這《文告》的全文可在「路小教會」的網頁找到。 2.歐陽兄已撰文回應我的批評,我會以另一文章回答。 3.卡維波,〈一場性革命正在發生〉,載《呼喚台灣新女性》,台北:元尊文化 ,一九九七,頁354。何春蕤也說過類似說話。 4.最初穆爾(John Stuart Mill) 提出的傷害原則,只是用來界定那些是法律可 以禁制的行為,並不是用來作一普遍的道德判準。 5.關啟文,《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增訂版,香港:宣道 出版社,二○○五,第八章。 6.(P1) 和(B) 的字句並不相同,但邏輯上而言是對等的。 7.例如歐陽兄說:「傳統教會的問題不僅是反同性戀這麼簡單,而是他除了訴諸 聖經,說不出道理的反,無理地指同性戀不道德」。(歐陽文風,〈不是謬誤, 是你誤讀──回應關啟文的〈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時代論壇時代講場》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類似的說話還有很多。但為何訴諸聖經反對同性戀就 一定是「無理」?這已假設了(P1) 是真理,而且宗教思想不能是終極道德標準 的根源。 8.縱使歐陽兄相信一個創天做地的上帝是存在的,他也似乎認為這個上帝也不能 反對同性性行為。上帝也要聽他的?這個上帝在他的倫理體系裡有真正重要的角 色,還是橡皮圖章?祂做的一切都要按照歐陽兄所理解的「愛與公義」行事嗎? 這些都是有趣的問題,有機會再討論。 9.關啟文,《是非曲直》,第九 章。 10.那榮諾,《思潮中的爭辯》,香港:天道,一九九五,第七章; J. I. Pack er and Thomas Howard, Christianity: The True Humanism (Word, 1985);Ja mes W. Sire, The Universe Next Door: A Basic World View Catalog. 2nd e dn.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VP, 1988)。 11.我個人認為有神論甚至比無神論更合理,有不少科學證據支持有神論,和一 些好的論據支持(不是證明)基督教。參關啟文,《我信故我思──真理路上的 摰誠探索》,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一九九八;賈斯樂、布魯克合著,《 當代護教手冊》,台北:校園,一九九四;Richard Swinburne, Is There a Go d? (Oxford: OUP, 1996) ; R. Douglas Geivett and Gary R. Habermas, eds ., In Defense of Miracles: A Comprehensive Case for God’s Action in H istory (Leicester: Apollos, 1997); Stephen T. Davis, Risen Indeed: Mak ing Sense of Resurrection (London: SPCK, 1993); J. P. Moreland, Scalin g the Secular City: A Defense of Christiani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1987); William Lane Craig, Apologetics: An Introduction (Chica go: Moody, 1984)。 12.我在《是非曲直》的第九章對此已有初步討論,本文有部分引用其內容。 13.更詳細的討論,參關啟文,〈自由性愛觀:從基督教倫理的角度回應〉,戴 《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卅五期,二○○四年一月;關啟文,〈基督徒應如何回 應自由性愛觀?〉,載關啟文、洪子雲主編,《重尋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 的堅持與回應》,香港:學生福音團契出版社,二○○三年十二月,頁64-77。 14.當然這種道德論證還要更仔細鋪陳,不少批評也要回應,我的書對此有詳細 處理:關啟文,《上帝、世俗社會與道德的基礎》,香港:天道,二○○六年四 月。另參H. P. Owen, The Moral Argument for Christian Theism (London: A llen and Unwin, 1965); R. M. Adams, The Virtue of Faith (OUP, 1989); B asil Mitchell, Morality, Religious and Secular: The Dilemma of the Tra ditional Conscience (Oxford: Clarendon, 1980 )。 15.Darwinian Paradigm (London: Routledge, 1989), pp. 262-69. 16.關啟文,《基督教倫理與自由世俗社會》,香港:天道,二○○七年三月; Kai-man Kwan. “Can Christian Theology Provide 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CGST Journal 43 (July 2007): 205-228;Kai-man Kwan, “Human Rights without God: Can Naturalism Provide the Foundation for Human Ri ghts?” CGST Journal 47 (July 2009): 157-180;關啟文,〈人權的基礎是經 驗嗎?──評德蕭維奇(Alan Dershowitz)的人權論〉,《哲學與文化》,422 期(第三十六卷第七期),二○○九年七月,頁31-57;關啟文,〈基督教、自 然主義與人權的基礎〉,載江丕盛、楊思言、梁媛媛編,《宗教價值與公共領域 ──公共宗教的中西文化對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二○○八年十二 月,頁136-157;關啟文,〈人權的轉化: 基督教自由社群的觀點〉,《中國神 學研究院期刊》第五十一期(二○一一年七月),頁153-182。17.參John Kekes , Against Liber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18.Patrick Dixon, The Rising Price of Love: The True Costs of the Sexu al Revolution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995), p. 10. 另參關啟文 ,〈索羅金對性革命的評價:半個世紀後的回顧〉,戴《基督教文化學刊》,第 十輯,二○○三年秋,頁115-144;關啟文,〈性革命:文化、哲學和宗教角度 的反思〉,載《基督教文化學刊》第四輯,二○○○年十二月,頁185-223。 17.參Bruce Jennngs, “Beyond the Harm Principle: From Autonomy to Civi c Responsibility,” in W. Lawson Taitte, ed., Moral Values: The Challe nge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Dallas: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1996 ), pp. 191-253。 20.Richard Rorty, "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 A 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2003): 141-49, at p. 144. 21.同上,頁146-47。 22.我一方面認為難以有一種絕對的「理性」可以獨立證明那種世界觀是真確的 ,但另一方面也認為在分辨不同世界觀的合理性上,理性也有一定使用的空間。 這種立場有一定複雜性,請參關啟文,《我信故我思──真理路上的摰誠探索》 ;關啟文,〈科學實在論與宗教的合理性──比較與反思〉,載於金澤、趙廣明 主編,《宗教與哲學(第一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一二年六 月,頁421-450;Kai-man Kwan, The Rainbow of Experiences, Critical Trus t, and God: A Defense of Holistic Empiricism (New York: Continuum, Oct ober 2011)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5.253

07/24 22:59, , 1F
好文 甲甲基督徒 上帝愛你才讓這篇文章出現在這裡 "不曉"
07/24 22:59, 1F

07/24 23:03, , 2F
不要"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悔改吧 何必滅亡呢
07/24 23:03, 2F

07/25 08:34, , 3F
這篇問題蠻大
07/25 08:34, 3F
文章代碼(AID): #1G3FW0pE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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