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帥警扮買家 破獲禁藥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趴趴鴨)時間16年前 (2010/04/24 20:55),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補充說明一下更完整一點... 免得有人對所謂的「禁藥」有閱讀理解上的錯誤~ 以販賣Rush被抓的部分 引用的法條是... 藥事法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所以賣家會被抓... 主要就是因為他賣的是沒有經過台灣政府核定進口的合法管制藥物... (換個不太精準的說法就是說他賣的是走私藥、水貨~ XD) 因此被稱為禁藥~ 補上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Rush屬於第二款的部分~ 而... Rush買家與使用者...沒有任何的罰則... 不過 Rush仍有使用上的風險 (即時的使用不當風險或者長期使用的病變) 而且會造成短暫的暈眩茫感~ 這樣有比較懂嗎? -- 歲月不居 時節如流 五十之年 忽焉已至 君不見 高堂明鏡悲白髮 朝如青絲暮成雪 嘆時光 流驚奇 歲月匆匆 今何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57.69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4.137.157.69 (04/24 20:59)

04/24 21:40, , 1F
剛剛看到"禁藥"就覺得有點不妥 看到走私藥就恍然大悟了
04/24 21:40, 1F
※ 編輯: papaduck 來自: 114.137.157.69 (04/24 21:46)

04/24 21:50, , 2F
RUSH有不是走私的嗎...= =??(我是真的不知道)但被列為
04/24 21:50, 2F

04/24 21:51, , 3F
禁藥,應該也不可能不走私吧!?
04/24 21:51, 3F

04/24 21:58, , 4F
樓上 文章中請看藥事法22療的第二點...
04/24 21:58, 4F

04/25 00:27, , 5F
那如果從amazon買rush回來,有罰責嗎?
04/25 00:27, 5F
文章代碼(AID): #1BqkelOA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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