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熟男偷襲帥哥 闖浴間含屌求愛 (轉載至쐠…
沒記錯的話這系列的新聞目前板上有四篇,
其中第一篇和第四篇在我看來是寫得很偏頗的,
因為這兩篇預設立場已經是被告有罪了,
理論上,只要還沒被定案,就該從無罪的角度做檢視,
因為如果真的有罪,從無罪的角度出發自然會出現矛盾之處。
而媒體對社會大眾的觀感影響重大,
若不能客觀的轉述事實,
如果最後被告證實是無罪的,
反而會讓社會大眾誤認為是司法出問題。
而這則案件被告有罪與否,
不在於被告是否真的有對被害人進行口交,
而是在於被害人是否有進行口交的意願。
(請注意!這絕對不是指只要對方最後願意口交,
你就可以未經允許闖進淋浴間。)
而在這起案件中,被告與被害人除了口交的意願與時間以外,
其他證詞都是一致的,
我不是法官,不做有罪無罪的判斷,
但其實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的話,疑點是蠻多的。
1.身分證
如果你打定主意不會跟對方交往,
何以會檢視對方的身份證仔細到配偶欄的程度?
就算是對方硬塞過來,配偶欄還得翻面才看得到。
2.手機號碼
如果被害人有感覺到受到騷擾,
何以未對手機號碼作任何處理?
就算礙於商務和人際理由而未更改手機號碼,
未設為拒接來電或對號碼進行來電過濾也是很奇怪的。
3.時間
從初次騷擾到發生口交將近半年,
這段時間內都未採取保護措施?
當然這有可能是因為最後的行為被視為比較有威脅性。
這是從兩人證詞相同的部份,
個人覺得有疑問的地方。
接下來證詞不同的部份。
被害說是「害怕被咬出傷口」沒有推開,
且說只有兩三秒就結束了。
首先,就算被害真的是因為生理高潮而射精,
也不代表他有進行口交的意願,
不過從「只有兩三秒」這點來看,
除非被害有早洩的情況,不然就該排除生理高潮的可能,
而且「被嚇到射」的案例雖然很少,但並非沒有。
不過如果被害說的是「當時腦袋一片空白」、「驚嚇過度」等等,
所以沒有推開,這是正常的,
但當時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害怕咬出傷口」,
從而繼續讓對方進行口交,
這點是有點奇怪的。
然而人受到驚嚇的反應本來就各自不相同,
因此問題也沒那麼大。
只是如果真的只有兩三秒就結束了,
那我想除非是被害人射了被告還是不肯鬆口,
不然證詞應該是「連推都還來不及推開」,
而非「害怕咬出傷口」而不推開才是。
再從被告的角度出發。
被告除了被害人被口交的意願外,
其他部分都承認,這意味著什麼?
說實在的,如果被害否認口交的發生,
除非被告嘴裡齒縫還卡著被害人的陰毛,
不然目前唯一能勉強稱做證據的,
看起來頂多只有被害人倉皇而逃的錄像,
若只是要脫罪,否認口交的發生遠比證明被害人具有口交的意願容易,
何以要承認口交的發生,卻又想脫罪?
個人大概有以下四種想法:
1.罪惡感驅使、又不想被關。
2.藉由坦承部分事實,讓人誤以為他才是實話實說的那個。
3.也許被害人確實沒有意願,但被告確實認為他有意願。
4.被害人確實有意願,被告說的才是事實。
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但我目前還想不出來。
以上是個人對這起事件的疑點整理,之類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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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主觀猜測,
當然不是完全的隨便亂猜,
但也不代表事實就是這樣,
這只是把前述的疑點往我想要解釋的地方推出的結論罷了,
不想看的請直接按End。
其實我強烈認為,
當時的口交其實並未完全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然而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在事後讓被告產生性向或道德上的不適感,
(憂鬱症可能也是由此而生?)
然後反咬被告一口。
不過之所以選擇這篇報導回文的主要原因在下面這段話:
※ 引述《a1020000 (大頭)》之銘言:
: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教務長黃富源表示,在淋浴間這種場所,若可關門就要關好,如不行
: 也要將浴簾拉緊,如果被歹徒闖入,應先明確拒絕,再用拖延戰術,例如敷衍對方到別處
: 進行口交,再伺機逃離或報警,以免受害。
敷衍對方到別處進行口交?
被對方因此認定你願意了怎麼辦?
拖延戰術固然是好,
但要用這招的話,奉勸各位最好換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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