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警扮俏護士 釣網友自瀆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 伊人你在哪裡?)時間17年前 (2008/04/01 00:4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刑法第125第1項第3款: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 或處罰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行為之主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依照法條與實務,員警依刑事訴訟 法,雖得受長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但究無追訴或處罰之權。 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之原則,員警不具法定身分,不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 在此所謂之瀆職,係指警察之不正行為。此種「濫用自由裁量權」,仍應在警察體系內 部進行懲處。並非指依刑法進行訴追之意。 學說上對於警察不正的行為,或有認為可以刑125相繩,惟並非通說…在這邊就不多說 明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36.241
文章代碼(AID): #17yHKioL (gay)
文章代碼(AID): #17yHKioL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