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警扮俏護士 釣網友自瀆
刑法第125第1項第3款: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
或處罰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行為之主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依照法條與實務,員警依刑事訴訟
法,雖得受長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但究無追訴或處罰之權。
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之原則,員警不具法定身分,不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
在此所謂之瀆職,係指警察之不正行為。此種「濫用自由裁量權」,仍應在警察體系內
部進行懲處。並非指依刑法進行訴追之意。
學說上對於警察不正的行為,或有認為可以刑125相繩,惟並非通說…在這邊就不多說
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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