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拿「包養」開玩笑 警方函送窮學生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我有台味)時間18年前 (2007/12/24 23:5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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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eppie (Puti tai nobiu)》之銘言: : 有沒有法律強者能解答, : 如果很明顯沒有犯罪行為,警察卻為了業績堅持要函送你, : 後來檢察官也還你清白,我們可以對警察採取任何行動嗎? : 有申訴管道嗎?還是說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任無恥警察胡作非為? 先聲明本人法律不專業 針對警方這種作法,原則上的確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來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對同一件事實,就算是法官也不見得會有相同看法。 比如說某一行為事實的發生,甲法官可能認為會構成A罪, 乙法官可能會應該要構成B罪才對,而丙法官說不定認為該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負責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尚且如此,遑論只是負責初步偵查的警察。 所以警察對「有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移送, 基本上是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職權與義務, 除非是嚴重如栽贓之類才會有行使職權違法的問題。 對於像這類違反「兒少法」的案子, 事實及證據通常都在網路的對話或留言紀錄上都很充分 警方不用像一般刑事案件一樣,還要大費周章蒐證來還原事實 且就警方的心態,反正有罪沒罪也不是他判斷, 多移送一個就多增加一筆業績,何樂不為?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警察→檢察官→法官 這樣的流程也是為了保障人權, 避免僅由一個單一機關即可判斷行為人有罪與否, 所以在大家譴責警方為業績而胡亂移送的同時, 也給負責承辦該案件的檢察官一個小小的鼓勵 ^^ 針對版友對前科及記錄的疑問 案件被警方移送到地檢署之後,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在「前案紀錄表」就會顯現出,某A於O年O月O日因某案不起訴 如果「起訴」,則會顯現出某A於O年O月O日因某案起訴。 起訴之後送到法院, 如果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無罪,前案紀錄表上也會顯現出某A無罪字樣。 如果法院認為有罪,就會顯現出某A某案有罪字樣。 而所謂的「前科」,必須是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才可稱之 倘若法院最後判定無罪, 則不管前案紀錄表上寫得再多,也都只算是紀錄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71.120 ※ 編輯: chuny 來自: 59.116.71.120 (12/25 00:04) ※ 編輯: chuny 來自: 59.116.71.120 (12/25 00:06)

12/25 01:56, , 1F
警察只是要業績而已, 你想太多了。
12/25 01:56, 1F
文章代碼(AID): #17RzRffY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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