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拿「包養」開玩笑 警方函送窮學生
※ 引述《preppie (Puti tai nobiu)》之銘言:
: 有沒有法律強者能解答,
: 如果很明顯沒有犯罪行為,警察卻為了業績堅持要函送你,
: 後來檢察官也還你清白,我們可以對警察採取任何行動嗎?
: 有申訴管道嗎?還是說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任無恥警察胡作非為?
先聲明本人法律不專業
針對警方這種作法,原則上的確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來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對同一件事實,就算是法官也不見得會有相同看法。
比如說某一行為事實的發生,甲法官可能認為會構成A罪,
乙法官可能會應該要構成B罪才對,而丙法官說不定認為該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負責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尚且如此,遑論只是負責初步偵查的警察。
所以警察對「有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移送,
基本上是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職權與義務,
除非是嚴重如栽贓之類才會有行使職權違法的問題。
對於像這類違反「兒少法」的案子,
事實及證據通常都在網路的對話或留言紀錄上都很充分
警方不用像一般刑事案件一樣,還要大費周章蒐證來還原事實
且就警方的心態,反正有罪沒罪也不是他判斷,
多移送一個就多增加一筆業績,何樂不為?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警察→檢察官→法官
這樣的流程也是為了保障人權,
避免僅由一個單一機關即可判斷行為人有罪與否,
所以在大家譴責警方為業績而胡亂移送的同時,
也給負責承辦該案件的檢察官一個小小的鼓勵 ^^
針對版友對前科及記錄的疑問
案件被警方移送到地檢署之後,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在「前案紀錄表」就會顯現出,某A於O年O月O日因某案不起訴
如果「起訴」,則會顯現出某A於O年O月O日因某案起訴。
起訴之後送到法院,
如果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無罪,前案紀錄表上也會顯現出某A無罪字樣。
如果法院認為有罪,就會顯現出某A某案有罪字樣。
而所謂的「前科」,必須是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才可稱之
倘若法院最後判定無罪,
則不管前案紀錄表上寫得再多,也都只算是紀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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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uny 來自: 59.116.71.120 (12/2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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