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同志上海遊小叮嚀...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Kudou)時間18年前 (2007/08/20 15:00),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之前曾經因為公事在上海待過一陣子。 由於公務上的關係, 頗常出入聲色場所。 除了上述MB外,MG更常見(不是鋼彈那種MG喔...) 不過不管如何, 都是「看錢不看人的」  而且行情更是在亞洲地區中 比泰國還要低很多 (難怪都要跑到台灣、香港掙錢) 有一回, 上海某高幹在閘北區某夜總會作東 連我們這些跑出張的都被抓去 先是一大篇冗長的客套話 然後幾杯下肚 小姐們就開始進場 這時候, 更瞎的出現了 GOGOBOY 對... 就是GOGOBOY (後來我才發現,原來是某公安部層指定的) 從十點多一直耗到近一點 在包廂中的人似乎越來越少 根據老駂的說法 喜歡的話都帶離場了 後來,詢問了上海當地的同事 離場價格從3百人民幣起跳 男妓的價錢大概是女妓的1點5倍 從夜總會帶出場的好處是 被帶出場的不會主動跟你再要錢 因為都是跟夜總會拆帳 而夜總會背後一定有「背景」撐腰 何說是無後故之憂。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規定的「介紹他人賣淫」, 並未表述「嫖娼」二字 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媒淫行為。 客觀表現為替賣淫人員尋找、招徠、引見、介紹嫖客, 在賣淫者與買淫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 促成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 所以,基本上, 以此可保留己身的權利 (但由於是在大陸...法制體系大家請三思) 但是,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及67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罰則其實非常的輕 所以這些事情在大陸依然繼續燃燒... -- Kudou 喫茶店 http://www.wretch.cc/blog/kudou KKCITY: Kudoukisad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56.159

08/20 15:03, , 1F
好工作哦,常常需要出席聲色場所XDDD
08/20 15:03, 1F

08/20 15:05, , 2F
什么叫gogoboy? 還是公安机關指定的....
08/20 15:05, 2F

08/20 17:33, , 3F
泰國帶BOY也不過1000-1500銖,大陸沒便宜多少阿。
08/20 17:33, 3F

08/20 17:49, , 4F
樓上很熟析
08/20 17:49, 4F

08/20 18:23, , 5F
泰國很好玩阿 每年去 還有滿月派對也不錯 男生又帥又直接
08/20 18:23, 5F

08/20 21:48, , 6F
gogogirl是脫衣舞女郎、那嚜同理gogoboy就是...恩...
08/20 21:48, 6F
文章代碼(AID): #16oJm8kn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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