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同志上海遊小叮嚀...
之前曾經因為公事在上海待過一陣子。
由於公務上的關係,
頗常出入聲色場所。
除了上述MB外,MG更常見(不是鋼彈那種MG喔...)
不過不管如何,
都是「看錢不看人的」
而且行情更是在亞洲地區中
比泰國還要低很多
(難怪都要跑到台灣、香港掙錢)
有一回,
上海某高幹在閘北區某夜總會作東
連我們這些跑出張的都被抓去
先是一大篇冗長的客套話
然後幾杯下肚
小姐們就開始進場
這時候, 更瞎的出現了
GOGOBOY
對... 就是GOGOBOY
(後來我才發現,原來是某公安部層指定的)
從十點多一直耗到近一點
在包廂中的人似乎越來越少
根據老駂的說法
喜歡的話都帶離場了
後來,詢問了上海當地的同事
離場價格從3百人民幣起跳
男妓的價錢大概是女妓的1點5倍
從夜總會帶出場的好處是
被帶出場的不會主動跟你再要錢
因為都是跟夜總會拆帳
而夜總會背後一定有「背景」撐腰
何說是無後故之憂。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規定的「介紹他人賣淫」,
並未表述「嫖娼」二字
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媒淫行為。
客觀表現為替賣淫人員尋找、招徠、引見、介紹嫖客,
在賣淫者與買淫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
促成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
所以,基本上,
以此可保留己身的權利
(但由於是在大陸...法制體系大家請三思)
但是,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及67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罰則其實非常的輕
所以這些事情在大陸依然繼續燃燒...
--
Kudou 喫茶店
http://www.wretch.cc/blog/kudou
KKCITY: Kudoukisad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56.159
推
08/20 15:03, , 1F
08/20 15:03, 1F
→
08/20 15:05, , 2F
08/20 15:05, 2F
推
08/20 17:33, , 3F
08/20 17:33, 3F
推
08/20 17:49, , 4F
08/20 17:49, 4F
→
08/20 18:23, , 5F
08/20 18:23, 5F
推
08/20 21:48, , 6F
08/20 21:48, 6F
gay 近期熱門文章
6
10
PTT兩性男女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