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看板bi-sexual (雙性戀)作者 (九命)時間8年前 (2017/05/14 11:21),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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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人問我為什麼專法不可行? 是否知道保守派在意的是什? 轉貼此文回復該人提問: 所謂排斥激進改變的保守派, 不只存在反同性婚姻合法化者,同樣也存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者。 而支持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保守派者(保守正方),對所謂「全新制度--伴侶制」, 始終存在各種疑慮: 權利義務會否與現行制度(婚姻)不同?(此現象已於多國發生) 該制度會否改變/破壞現有家庭制度?(此現象英國已發生) 該制度是否會破壞其原對法定親屬(婚姻)關係的期待? 該制度會否會存在更多法律權利義務爭議?(此現象美國英國已發生過) 該制度會否不只是過渡性的存在,甚至成為阻饒其進入舊制度(婚姻)的絆腳石? 如另立專法,且專法權利/義務與婚姻存在差異, 則可能發生該文現象:不適用族群--法律性別不一致伴侶(跨性別/異性伴侶), 可能會訴諸各種管道要求同等適用(此現象英國正在發生), 最終同性伴侶專法將變為不分性別組合的伴侶專法。 雖國內婚姻制度法律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相當, 但民間異性婚姻文化仍存在許多男女關係不對等的情況, 這很可能進而導致異性伴侶比同性伴侶更加偏好伴侶制度(此現象法國已發生)。 且當專法存在一定比例拒絕進一不進入婚姻的擁護者, 專法將不會只是過渡性的存在,縱使未來同性婚姻合法化, 專法也無法廢止。(法國與英國目前伴侶制度與同性婚姻制度並存) 而以上所提及的現象,都與保守正方的期待不同, 保守正方對沒有實質法條內容,權利義務內容模糊不清全新制度充滿疑慮, 寧可只爭取已知優缺,權利義務內容明確且熟悉的婚姻制度同等適用性。 以現況來說,正方主力婚姻大平台是相對保守的, 對於婚生推定不適用同性配偶,婚姻大平台立場為支持。 (伴侶盟簡至潔則是反對婚生推定不適用同性配偶一事,主張應全面適用) 祭祀公業條例中同性婚姻適用性問題,也不在婚姻大平台的論述之中。 (伴侶盟許律師則於攻勢節目中公開表示本來就應該要改) 認為反對專法=激進派,這似乎有些不對勁, 其實支持專法/支持民法的人,究竟是保守還是激進,應該要看其核心脈絡, 而非單純用支持專法還是民法單一要件去辨識。 且同性婚姻不是保守派與激進派的爭鬥,是反方與正方的對抗, 不論在反方還是正方,都存在保守或激進的論述, (例如主張專法才能完全涵蓋同性伴侶子女權利義務的支持專法激進派) (但這類激進派主張的專法內容我也還沒看到過。@_@) 只是各自有各自的脈絡,各自有各自的考量。 嗯?你問我是保守派還是激進派? 這要看你問的是哪個點呀~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P5r30Y0 ] 作者: NTULambda (台大浪達) 看板: lesbian 標題: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時間: Sun May 14 02:30:15 2017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回覆意見: 案件主旨: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相關詢問 具體內容: 請問是否必須在註記時法律上需相同性別始得為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 如是,是否忽視跨性別的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特別是不想被稱為夫妻的同性伴侶) 受理機關:民政局 回覆機關:民政局 回覆日期:106/04/27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一事,本局向您說明如下: 一、本市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因應民眾需求,所提供的同性伴侶註記須雙方在 國民身分證上的性別均為男性或女性,如果一方為跨性別者, 依現行作業規定尚無法申請同性註記,敬請見諒。 二、您來信建議「重視跨性別者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您的寶貴意見本局相當重視, 本局未來將納入研議。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 歡迎逕洽承辦人:郭銀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敬復 ------------------------------------- 戶政司回覆意見: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4月23日寄給司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1事,茲答復如下: 有關同性伴侶議題向為社會大眾所關注,本部對於任何性別傾向均予尊重,查民法及法務部相關解釋,目前並無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法律關係。目前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於辦理戶籍行政管理自治事項自訂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相關作業規定,惟該「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尚無顯示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上,不具法律效力,其相關所內註記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戶政機關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量本部為戶籍法之主管機關,目前同性伴侶關係尚無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本部未訂定同性伴侶關係登記之辦法,各地方政府之作業規定,本部予以尊重。 如未來民法修正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或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 且須辦理戶籍登記者,本部將配合立法結果訂定後續戶籍登記之應備證明文件及程序, 以保障當事人相關權益。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 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吳信德 聯絡電話:02-23976701 內政部戶政司 敬啟 若以上答覆未解決您問題,請至 全球資訊網 提出您的問題。 您的問題:請問是否必須在註記時法律上需相同性別始得為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 如是,是否忽視跨性別的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特別是不想被稱為夫妻的同性伴侶) -------------------------------------- 再看到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有關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方式中 二、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且其中一方現設籍於臺北市或合作縣市,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 似乎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打嘴巴,原本在規定中沒有相關規範卻自行限縮。 大家可以多多寫信去建議他們,畢竟一個友善的註記不應該排除任何人。 -- 台大浪達社是台灣第一個成立的女同志學生社團 希望能讓女同志學生過得更好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mb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6.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94700224.A.880.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hite9cat (220.141.115.246), 05/14/2017 11:21:28 ※ 編輯: white9cat (220.141.115.246), 05/14/2017 12:28:03
文章代碼(AID): #1P5yqwbJ (bi-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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