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護家盟遊說修法內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

看板bi-sexual (雙性戀)作者 (九命)時間8年前 (2016/12/08 12:55),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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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OIDP-IX ] 作者: wilmkcheer (老娘都不老娘了) 看板: lesbian 標題: [新聞] 護家盟遊說修法內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 時間: Thu Dec 8 11:41:46 2016 新聞標題:護家盟遊說修法內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當「家人」 黃驛淵 2016年12月08日 09:27:00 婚姻平權修法,朝野立委喊「立專法」只聞樓梯響,倒是「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護家盟)」的修法版本搶先曝光!據透露,護家盟近日帶著草擬的法案悄悄赴立法院遊 說立委,草案中只允許已成年的同性伴侶成為「家屬」,但依舊禁止結婚,反對同性伴侶 獲得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因此也無法享有婚姻伴隨而來的權利義務。 相較於在公開場合不斷高喊「反修民法、另立專法」,護家盟近日遊說的修法主張更像是 「單點修法」。根據《上報》取得由護家盟所擬的兩個修法草案,一是微調《民法》親屬 編「家」的定義,另一是修改《醫療法》,增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希望單點 解決同志的醫療困擾。 儘管護家盟這次端出的第一個修法草案是修改《民法》,但檢視草案內容發現,條文完全 未觸及任何「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而是建議單點修改親屬編「家」的定義,讓同性伴 侶可以「成家」,取得法律上的「家屬」關係。 護家盟主張,在現行《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團體。」的既有規定外,另新增:「已成年之同性別二人基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團體,準用本章之規定。」 護家盟並在草案說明指出,當兩名成年同性別者合法成家後,便可準用《民法》第1123條 ,彼此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也依法負有家長推定、家務管理,以及請求由家分 離等權利義務。但草案特別強調,此修法只限「成年人」,若「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則無 法比照異性戀適用。 草案另也指出,因同性兩人成家後,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所以必須依《民法》 第1114、1115條規定,「互負扶養之義務」。至於婚姻權,護家盟版草案則隻字未提。 除了同意讓同性伴侶有民法的「家屬」關係,護家盟遊說立委時也主張,修改《醫療法》 第63、64條,新增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讓同 性伴侶即便沒有婚姻配偶關係,也可以採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方式,解決醫療過 程中遇到的麻煩,例如:同性伴侶代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 書等。 護家盟的主張是參考現行《安寧緩和條例》第4、5條,末期病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間不 必一定有親屬關係,但也可以透過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方式,讓自己的同性伴侶,代替 自己簽署醫療同意書。 而護家盟這兩個修法草案,雖然讓同性伴侶成為法定「家屬」,並透過醫療委任代理人制 度盼解決同性伴侶的醫療問題,但對於繼承、收養等因婚姻而產生的「配偶」權利義務均 未處理。 新聞連結: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635 -- 連結內有圖和衍伸閱讀,可供參考 護家盟公開場合說的話根本就是在騙,這種掩蓋手法真是太卑劣了 草案的另立專法根本就是次等法條,我不能接受! -- 拜託,我垃圾話胖宅女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64.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81168510.A.4A1.html

12/08 12:06, , 1F
我覺得他們提的專法 有跟沒有一樣= = 超爛
12/08 12:06, 1F

12/08 12:44, , 2F
本來就沒有所謂的願意退一步接受專法,所有目的就是拖延。
12/08 12:44, 2F

12/08 12:44, , 3F
不知道那些說護家盟下福盟願意退讓的政治人物到底是真不懂
12/08 12:44, 3F

12/08 12:44, , 4F
還是裝不懂順便幫忙扯後腿
12/08 12:44, 4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08/2016 12:55:48

12/09 19:35, , 5F
這是煙霧彈吧!
12/09 19:35, 5F

12/09 19:35, , 6F
對萌萌們來說,非異姓戀者和非單一性徵者都不配享
12/09 19:35, 6F

12/09 19:35, , 7F
有任何權利(力)。
12/09 19:35, 7F

12/11 02:45, , 8F
婚姻平權是基本人權,這種偽善團體真的是神邏輯
12/11 02:45, 8F
文章代碼(AID): #1OIEVLPP (bi-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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