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高市新知是個危險的團體/洪曉艾

看板bi-sexual (雙性戀)作者 (slow)時間11年前 (2014/05/17 13:30), 編輯推噓6(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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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於母親節前舉辦「媽媽的黑心話/真心話」徵文活動,由我署名洪曉 艾的《我要愛》得到第一名,寫的是與先生分居中的同志媽媽對兩位女兒說的話。 5月4日(週日)在高雄市婦女館舉辦「母親節黑心論壇」及頒獎活動,我特地從台北去參 加。前一天A理事打電話給我,問我新聞稿中要用筆名或本名,我跟她確認,新聞稿、名 單、刊登文章時用筆名,當場我會說出我的本名。專員打電話來確認其他事時,我也跟她 說了一遍。 ■使用筆名,卻傳登照片,登了9天 我週一半夜回到台北,週二看到電子報及紙本報紙上有我單獨領獎的照片時,跟專員說我 「頭皮發麻」,問她這是誰給的照片?如果是記者自己照的話,刊登前為什麼不先經過我 的同意呢? 專員的回答是照片是她給的,「我知道這次投稿人很多都不想曝光,所以選擇用筆名刊登 ……,是覺得沒有得獎人特別告訴我們不想拍照,或者不希望照片出現在媒體上,就代表 他認為照片可以供我們使用。」真是豬頭,腦袋破洞,我在心裏罵著。用筆名就是不要人 家知道這是我寫的,將我的照片登上去,人家不就都知道了?她的處理方式是將臉書上的 文章鎖住,已經刊登在《網氏電子報》上的文章撤下來,我說文章是給人家看的,不用鎖 或撤,只要將照片取下來就好。她問的結果是紙本的已經沒辦法,電子報的部份請B理事 去問問看。 到了週五(5/9)我看照片還在,問她,處理的情形應該告訴我,如果不能撤的話也要讓 我知道。原來記者說電子報和他不同部門,要寫報告,很麻煩,專員和B理事也沒再去追 問,到了週五這天報告還沒寫,還說每天新聞這麼多,人家不一定會看到,我說我不知道 我先生有沒看到?如果我們共同的朋友看到,告訴他,他砍我一刀的話,妳們協會會作何 感想呢? 我覺得不能只讓專員一個人去處理,得告訴一位理事,讓其他人知道,我打電話告訴A理 事,A理事知道後,開始去問B理事情形如何。 我在email和電話打來打去之中明白,她們認為登照片是強迫同志出櫃,我說出櫃是另外 一回事,我的人身安全比較嚴重,我沒有離婚,現在又回去住,我不知道他會有什麼舉動 。 這時候事情才比較明白,請記者處理往上報,要經過副總編輯、總編輯的核准,週一( 5/12)晚上9:30,B理事打電話給我說情形時,照片還在,週二(5/13)白天我進去看時 照片已撤下,已經在電子報上登了9天。 ■女兒抗議 第10天(5/14,週三),我女兒以該協會會員及女兒的身分寫email去協會的公用信箱表 達及抗議這事,專員告訴理事長惠敏,惠敏打電話給我,電話中說的最多的話是「我不知 道」、「我是LKK」、「我不會XX」 她重覆說她不知道專員傳照片給記者的事,我問「從上週二到這週二的昨天,妳知不知道 這件事?」我得不到回答; 「我人在外面,不會用智慧型手機看email,我請專員唸給我聽。」我問:「妳晚上回家 時,會不會用電腦看email?」仍然得不到回答。 ■奇怪的事湊在一起 1. 專員知道我在名單上和刊登本文時要用筆名,卻將照片傳給記者,不覺得這是同一 件事。 2. 頒獎典禮由理事長主持,她從頭到尾都叫我的本名。怎麼這樣?由我自己說才對啊 !我要看狀況決定我要不要說出本名。 ──原來專員沒將我要用筆名的事告訴其他人,只吞在她自己的肚子裏。其他理事也叫我 本名,但資料及得獎文集中都用筆名,沒出現我的本名啊! 3. 請記者撤照片,說了之後就沒人追問這件事,直到第5天我發現後去問,才開始動 作。 4. 這中間她們都在等理事長出來講話,最起碼要道歉,卻沒有聲影,原來理事長不看 email,不知道這件事,直到第10天我女兒的抗議信傳到,專員打電話告訴她才知道。A 理事有將事情通知理監事,B理事也將處理情形用email向理監事報告,從頭到尾,除了 她們2位理事之外,沒看到其他人出來關心這事,尤其理事長。 ■未來的賠償 理事長在週三的電話中跟我道歉了很多次,我說:「妳已經說很多次了,我接受妳的道歉 。」 她問我要怎麼補償我?我後來用email寄到協會公用信箱的信主旨就叫「高市新知 是個危險的團體」,我要求的補償如下: 1. 如果我被我先生砍殺的話,賠我一條命(同志出櫃是另外一回事,顯然比這的問題小 多了) 2. 如果我沒死的話,賠我醫藥費。 3. 日後如果有談離婚的話,因為此事而對我不利,我因此而有所損失的話,賠我錢。. ■現在我能要求什麼? 我現在要求什麼?我能要求什麼? 1.做錯事的是新來的、職位最小、年紀最輕的工作人員, 2.全程是B理事去跟記者聯繫、處理的,也是跟我女兒友情很好的朋友,我很感激她, 這事說出來的話,是否對她也會有些不利呢? 3.A理事也參予關心、討論了這事。 4.理事長說最多的是「我不知道」、「我是LKK,XX不會」,不會用智慧型手機看 email和簡訊,訊息的來源靠的是工作人員告訴她及唸給她聽,身為婦女團體龍頭的理事 長可以用這樣的方式領導、做決策,我驚訝得下巴差點掉下來。她說要負責,我不知道要 負什麼責?能負什麼責? 5.其他的人員是沒看到報導?還是看了也沒感覺?或有感覺也沒說出來, ──真是個不可思議的團體 我將這事說出來,告訴大家,和這樣的團體打交道或合作要小心,尤其妳將生命故事,個 人、家庭隱私提供出來,甚至幫忙倡議某議題,提供自己的經驗時,妳面對的是對各種情 況沒敏感度的人員,會有許多的意外發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事情發生了也找不到人 處理。這是一個危險的團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88.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i-sexual/M.1400304642.A.C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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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筆名,那與「避免曝光」並無任何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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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把刀以筆名示眾,潤滑液男孩(小柏)以筆名於網路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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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趣用品相關文章,但他們並沒有拒絕曝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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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對於文創者而言,是第二個真實的名字,選擇筆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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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有時只是因為那更具有辨識性, 強調「使用筆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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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表示「拒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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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管對筆名的認定如何 都不可將自己的認定強加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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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上 看起來這也是這次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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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用筆名是等同於匿名的意思 何況文章內容也比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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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該協會神經有點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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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要徵文活動敏銳到察覺投搞參賽文章對作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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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身安全的危害性,是有點強人所難的……(且文創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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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鮮少代表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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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某一程度是為了匿名,讓人不會直接被查到自己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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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作者反映了以後的處理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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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強人所難!雖然筆名跟匿名沒有直接關連,但今天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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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本身就是要對方授權才能公開,既然都已經問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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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名發表,多問可否曝光,難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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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個人照片依個資法要有書面同意 若實情如此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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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TlG2n2 (bi-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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