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性戀VS劈腿VS婚姻VS通姦
其實我的想法是
沒有必要立即的和原PO做切割
其實 我相信 會有這樣想法的人
他不會是第一個 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我在隔壁的甲板 貼了一篇 同志婚姻(醫學、法律、社會觀點)
其實跟這邊的論點 會有些接近 可以參考看看
我想 在這裡也應該來討論所謂
雙性戀定義
同性戀與異性戀都是一種單性戀
而雙性戀則同時包含了這兩個單性戀傾向
雙性戀是指慾望與自我認同 而並不一定是指行為
雙性戀者定義
一、「曾經」對兩種性別的人產生愛慕或性衝動甚至產生性行為
二、「可能」對兩種性別的人產生愛慕或性衝動
三、自我定義是雙性戀
四、人人都是雙性戀 reference(1)
一般 在大眾的認定上 會用第一個定義
不過 在這裡 我認為 你自己覺得 你是BI 那你就是BI
至於產生雙性戀傾向的原因 可能先天 可能後天
但這個實在不是此討論的重點
我點出這個部分 是想說 其實身為雙性戀 是可以選擇的
有傾向不是什麼大的問題
但若是放任傾向 變成慾望
甚至是造成了傷害
這就是這個癥結的所在--劈腿
(不好意思 我很自由主義XD)
會害怕 是由於無知
而無知 自然就是缺乏認識
認識之後才能了解
了解之後才能溝通
溝通之後 問題才能解決
害怕? 則早就在這個中間被除去了
試問 你為何不敢讓女生知道你有男朋友?
怕女生知道以後 棄你而去?
你不怕 交往後女生發現?
你不怕 結婚後女生發現?
紙包不住火 你自己也明白的很
怕受結婚壓力 讓自己情慾世界受限?
怕跟男朋友分手 覺得因為結婚壓力 所以自己很現實?
怕看到老父老母哀求的眼神 所以覺得應該結婚?
更怕婚後在兩個家庭中 東奔西跑 累壞自己?
(這個論述有問題 目前法律上只有一男一女夫婦是家庭組成的要件)
人成長的目的 是為了負責
因而人做選擇 然後承擔其選擇之下的產物
此為因果定律 永世不變的道理
儘管每個人都有包袱 但是 我們還是必須做決定
商業上 我們務求達到雙贏
供需雙方 均希望得到自己的最大利益
最後 就由談判協商 達成共識
在政治上 在許多方面 我們也可以看到這點
但是情感上呢? 是否真的有雙贏?
分手之中 真的存在雙贏嗎?
還是其實仍然有贏家/輸家?
或許 目前的你 得到片刻或是表象上的雙贏
但這個雙贏局面 能有多久?
任何人都無權去干涉你的行為
或許我們都無法理解 你的難處
但是 你自己必須去承擔所有的後果
也包括可能產生訴訟的部分
一旦存在婚姻關係 即雙方均需負義務與責任
不只是享受婚姻帶來的喜悅 成就以及權利
貞操義務 就是其中 非常重要的一項
違反貞操義務 是可以處以通姦罪
對離婚判決 甚至是贍養費 監護權官司 會是一面倒的局勢
「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1.犯罪主
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
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
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
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
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
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
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二)有配偶
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
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
,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 reference(2)
而且這個罪名是告訴乃論
也就是通常由異性婚姻的第三者
來獨立承受罪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
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
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
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
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
,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又告訴乃論之罪,告
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
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
,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
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
,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
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
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
者之鑑。 reference(2)
不過很可惜的是
通姦罪名保障的是婚姻
也就是異性婚姻而已
法律目前的保障
同志區塊只有家暴法
不過,法務部經研究後還是認為,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
淫之行為才構成,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
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
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發生這類不幸遭遇可以提
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
另行政院通過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婚效力、裁判離婚
原因及其效果),鑑於現行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人通
姦者」,因實務運作上證據認定不易,為配合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用語,
並期同性間之性行為亦得涵括,而排除被強制性交之情形,爰修正為「與
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以利適用,至「性交」之涵意,則依刑法第
十條第五項規定定之,應予注意。 reference(3)
儘管如此 我想此舉
是否會影響到你的家庭
你的父母 你的同志伴侶
應該就很明白吧
就算 同性婚姻法通過了
你的行為 也會變成重婚罪
再度重申一次 婚姻與家庭的觀念
現行的法律規範大致上也建構了這樣的「家」,複製、強化了這樣對家庭
的認知,「家庭」之概念由合法締結之婚姻與婚生子女為要素而組成,而
法律體系承認的「婚姻」乃為一男一女之異性戀住在一屋簷下(結婚後單
一住所之選擇)之結合。民法雖有「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同居之親屬團體。」「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
為家屬。」但家屬並無與親屬一般因其家屬地位享有遺產繼承權、醫療保
險受益人等福利,法律並不將之納入保障體系。相較之下,對於法律體系
承認的一對一異性戀「婚姻」,整個法秩序即不避諱的透過種種周邊制度
支持此唯一合法的家庭形式。例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家庭的禁止(即使
當事人自願要組成這樣的婚姻關係法律也不容許)、夫妻親子間的權利義
務的強制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區隔、或對進入此唯一合法家庭者
提供種種優惠(如得合併申報所得稅、請領社會福利—如國宅資格)、或
不惜動用刑罰處罰違反一夫一妻性忠誠義務者。 reference(4)
在我的認知
心是不能分享 但可以分割
就像是給親情 給友情 給愛情
但這些 所給予的人是不同的
親情 就家人老少
友情 朋友對象比較不計較
但愛情呢 還是一次一個吧
雙性戀很容易跟劈腿掛勾在一起
就如同 社會也容易將同性戀與愛滋劃上等號
如何改善?
第一個 做好自己 健全組織內部管理
第二個 通過立法政治正確的擁有正當性
第三個 教育別人有正確觀念 避免歧視發生
然後 請不要把自己說的一副無可奈何
雙性戀 是同性戀與異性戀性向的加總 所以我們擁有2種可能性
雙性戀 非同性戀與異性戀戀人的加總 所以2種可能性不應同時發生
愛情裡表現的無辜的 不一定就不是最傷人的那個
你明明白白認知自己的自私與貪心 那就去改進吧
另外 齊人的故事
重點不是在於 他有沒有享受齊人之福(/禍)
而是在於 他無恥
人無恥了 當然什麼是都做的出來
以上
reference (少數有編刪)
(1) http://tw.streetvoice.com/diary/user-article.asp?dn=3530
(2) http://www.detection-investigation.com.tw/law.htm
(3)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
free_browse&parent_path=,1,448,&job_id=115324&article_category_id=
1140&article_id=53288
(4) http://hermes.hrc.ntu.edu.tw/csa/journal/34/journal_park287.htm
--
當愛情消失的時候
我們才會後悔我們的逃避
我們的恐懼
以及我們的失去
愛是種與生俱來的力量....... http://blog.xuite.net/zeus1984/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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