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詐婦4千萬 車手集團首腦判3年4月
新聞標題:詐婦4千萬 車手集團首腦判3年4月
新聞內容:新竹傳出林姓婦人因誤信假檢警詐騙痛失四千萬鉅款,新竹地院調查本案分工,得知被告
孫德豪設立車手集團,提供資金並指揮旗下管理幹部及車手們,對於本案車手集團具重要
影響力,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指「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人。且他坦
承於發起並指揮本案犯罪集團期間,包括林婦在內的十一名被害人共遭詐五七一八萬元。
刑事部分,法官依發起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與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孫德豪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至於鉅額贓款的下落,根據法官調查,孫德豪所指揮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並轉交上游詐欺
集團贓款,其性質同屬「洗錢之財物」,均由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拿取後,旋遭層轉一空,
以此方式收受、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特別的是,檢警逮捕孫男時,赫然發現他因無收入,竟需靠女友救濟維生。孫德豪坦承他
以總金額不到二%為報酬,法官計算其被害人受害金額共五七一八萬元,報酬應為一一四
萬元,均諭令沒收。
而在被害人民事求償部分,法官認為,無論是詐團首腦或基層車手,都顯係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被害人,有的賣人頭帳戶小角色就算沒有全程參與詐騙過程,卻與
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互相利用以達詐欺取財目的,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就被害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依人頭帳戶轉人被害人多少錢,就判賠多少,例如,林婦將一六一五萬元轉入范姓被
告名下帳戶;林婦滙款八百萬到蕭姓被告公司名下銀行帳戶;林婦滙款四百萬元至廖姓被
告人頭公司帳戶,被告均要如數賠償。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28192
心得:詐騙幾千萬還是車手首腦結果判三年,上游的還是抓不到,
總覺得有點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與觀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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