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不用任何理由隨意不續聘正職員工 合理嗎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Pete)時間2月前 (2024/07/13 15:54), 2月前編輯推噓1(1012)
留言13則, 2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1/1
看到一篇判決書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https://tinyurl.com/bp79wzp9 一個醫院待了十幾年的正職員工無理由被醫院不續聘 告上法院 醫院方在法庭上也真的不用說明不續聘的原因 只是不斷強調醫院本來就有合法不用理由不續聘員工的權利 結果竟然是醫院勝訴 !? 國家在2019年宣布要推動醫療法修法,加速落實受僱醫院員工勞動權益保障 https://www.mohw.gov.tw/cp-4259-46739-1.html 5年過去了 法案依然躺在箱底 在現代的華國台灣還有資方可以不用任何理由不續聘正職員工 這樣合理嗎? 鬼島鬼事又一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231.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720857268.A.223.html ※ 編輯: Townshend (27.52.231.128 臺灣), 07/13/2024 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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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簽了一個二年約,約到期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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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續約還要找理由喔? 那一開始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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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二年的意義是甚麼? 跟終身有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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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甚麼差別?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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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你買保險或是訂netflix人家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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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約到期就停看你會不會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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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uaianlawfirm.com/blog/119 "並非所有工作皆得以簽訂定期契約,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 續性」的工作,舉例來說,公司因為天災須要臨時性的人力、因為有員工請育嬰假須要找 短期的職務代理人、屬公司因為一時性的須要才產生的工作,才能使用定期契約。 法院認為如果該工作須持續執行,並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換言之,企業即 便與員工約定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將之視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亦無法任意以「約滿不續 聘」為理由解雇員工。" 看來醫院工作人員在法官眼中跟臨時工差不多 鬼島鬼事又+1

07/13 18:16, 2月前 , 7F
很長,大概看了一下判決書說雙方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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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契約是簽定期契約,所以任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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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期限結束前提出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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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的僱用關係是不定期的,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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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理由,勞基法規定的那些,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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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理由解僱勞工打確認僱佣關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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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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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wnshend (27.52.231.128 臺灣), 07/13/2024 20:46:37
文章代碼(AID): #1caZAq8Z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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