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呂秋遠 扶養這件事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newthinker)時間3年前 (2021/02/19 13:09), 3年前編輯推噓6(601)
留言7則, 6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扶養這種事,對於很多人來說很困擾,畢竟要支援別人的收銀,是一件很辛酸的事情。 因此,有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還是要知道,免得被別人賣了,還要幫別人數鈔票。 事實上,扶養的對象可以很多,但原則上都必須是親屬,且集中在父母、孩子、兄弟姊妹 的關係。 孩子的問題比較簡單,不論有沒有結婚、是不是離婚,父母都要扶養未成年的孩子到成年 為止。 目前成年是20歲,112年就會降低為18歲。所以,如果想離婚、不想照顧孩子,又想少付 一點扶養費, 建議等到112年以後再離婚,那麼就可以少付兩年的錢。但是在這之前的離婚協議,到20 歲這件事是不會改變的。 一般而言,養一個孩子的「公定價」,除了台北市是3萬元上下,其他縣市大多都是2萬元 上下,按照父母的經濟能力,按照比例分配金額。 父母就比較複雜了。到底要不要扶養父母?法律上的設計非常有趣,不管有沒有謀生能力 ,父母只要無法維持生活, 就可以要求成年的子女扶養,這跟結婚與否沒有關係,「嫁」出去的女兒,這時候就不是 潑出去的水。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爸媽即使有工作能力,但就不願意工作,只要沒錢,就可以要求兒女 扶養。 但是,如果爸媽有房、有錢,就不能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 所以,有趣的狀況就出現了,如果爸媽有房子,但要求孩子出錢照顧他們;或是爸媽有房 子,某一個孩子支出全部的醫療費、扶養費, 要其他兄弟姊妹分攤,到底孩子要不要出錢?法律上,當然是不用的。因為爸媽必須先拿 自己的錢來養活自己,除非錢花光了,才能要孩子付錢。 如果有兄弟姊妹非常「熱心」,不顧爸媽還很有錢有房的事實,願意先付扶養費,再跟兄 弟姊妹要錢,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那麼,爸媽如果把存款或房地產都先贈與給某個孩子,讓自己變成一窮二白,再跟其他孩 子要扶養費,這個方法可以嗎? 法律上「聽起來」可行,但是如果到了法院,只要其他孩子有意見,提出爸媽贈與財產的 事實,法院大概就會免除其他孩子的扶養義務, 因為對於其他人來說,爸媽本來就應該要求收到財產的人扶養才是,畢竟這些錢,本來就 應該用來養自己,現在卻把這些財產送人, 再要求沒收到財產的人養他,這實在太不公平。 那麼,如果爸媽在孩子小的時候就不告而別,或是對孩子有嚴重家暴、性侵,其實是沒有 資格要求孩子扶養的。 所以孩子可以在成年以後,主動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在爸媽主張孩子要 養他的時候, 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求,其實這都是可行的,也沒有遺棄罪的問題。 重點來了,配偶的爸媽,我們必須要扶養嗎?原則上是這樣,如果同住在一起,公婆或岳 父岳母又沒有財產,就必須要扶養。 這告訴我們一件殘酷的事實,請不要與配偶的爸媽同住,搬出去不僅可以增加距離的美感 ,還可以避免自己要養四個老人家,所以要跟公婆同住之前,請想清楚。 特別是,即使另一半死了,姻親關係其實還在,不要以為跟公婆的關係就此消滅,為了自 己的荷包著想,要不要同住,請想清楚。 最後就是兄弟姊妹了。基本上,兄弟姊妹要求扶養,必須要是這個人不能維持生活,而且 沒有謀生能力,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才有義務。 白話文的意思是,兄弟姊妹沒有財產、沒有錢,而且沒任何工作能力(不願意工作不算) ,才可以要求其他人幫忙。 而幫忙的意思,當然是自己行有餘力才幫忙,如果根本沒能力,即使到了法院,法院也會 考慮判決很低的金額,或是乾脆免除扶養義務。 家人,不一定是永遠的羈絆,血緣更不是拿來勒索的工具。 人跟人之間,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愛與恨,不要被血緣綁架了自己。 特別是談到錢的時候,優先照顧自己才是真的,為了別人,毀了自己,一點也不值得。 -- 文章轉貼自呂秋遠律師的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76906795684080&id=1000009443 https://tinyurl.com/yltxpaf7 (縮址) 如果有被家人親情勒索困擾的板友, 這篇文章非常實用,一定要看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5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13711371.A.D88.htmlnewthinker:轉錄至看板 pay_home 02/19 13:13

02/19 13:20, 3年前 , 1F
這社會一堆垃圾父母整天遊手好閒、吃喝嫖賭然後再把子女
02/19 13:20, 1F

02/19 13:20, 3年前 , 2F
當搖錢樹搖,等到搖不到錢就開始跟親戚訴苦各種情緒勒索
02/19 13:20, 2F

02/19 14:28, 3年前 , 3F
原來跟公婆/岳父母同住或沒同住之間有差
02/19 14:28, 3F

02/19 14:47, 3年前 , 4F
配偶那段讓我長知識了
02/19 14:47, 4F

02/19 16:53, 3年前 , 5F
很精闢又很詳細的一篇文
02/19 16:53, 5F
※ 編輯: newthinker (223.136.103.115 臺灣), 02/19/2021 19:14:37

02/20 00:16, 3年前 , 6F
原來有些眉角要注意
02/20 00:16, 6F

02/20 09:17, 3年前 , 7F
謝謝分享!
02/20 09:17, 7F
transiency:轉錄至看板 FamilyCircle 02/20 19:41
文章代碼(AID): #1WBqWBs8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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