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遭警盤查不爽大罵警 被上銬大喊救命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 )時間9年前 (2016/10/20 22:49), 9年前編輯推噓18(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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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2ByRJB ] 作者: ott (ott)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遭警盤查不爽大罵警 被上銬大喊救命 時間: Thu Oct 20 20:56:57 2016 事情已經過了 碰到了 也就認了 之後沒事的話 也就這樣算了 感謝 大家的關心 讓我很窩心 好像也發揮了一些效果 這之前我對警察 也沒有什麼壞感 就簡單的敘述一下的我的說法 單純就是 我當時翻行李想拿錢買票 然後有個警察過來 跟我要 身分證 我身分證沒帶 因為我還在忙 我感覺他的口氣不好 就好像被當壞人看待 所以 我就拒絕他的要求 後來另外兩個警察 就過來 跟我要 身分證號碼 我說我忘了 然後有一位警察就說要照相 我就說 你想要照 你就照阿 但是 他說的照相 是要你靜止不動的讓他照 這個我不明白 所以 我就自己還做自已的事情 然後有一個就說這一定有問題的 要把我帶回去警局 就是這樣拉扯 我被從車站 拖到 車站外 我也不是一開始就辱罵警察 我當時是很氣憤 被這樣對待 就說出他媽的 也沒針對任何人 因果關係 要弄清楚 我不會無緣無故的去得罪警察 他就說我辱罵警察 妨礙公務 就被上銬 帶到 保五大隊 後來 准我打電話 給親友 我就是哪時發的文 然後手機又被沒收 然後 就問我同不同意 夜間偵訊 我搞不懂 之間的差別 既然 你問我 我就是說 不同意 然後就開不同意夜間偵訊庭 就是說我不同意 夜間偵訊 後來 網路 po 文的事情 警察局知道啦 警察 態度 改善很多 哪個警察 建議我 開偵訊庭 就可以 移送到 大同分局 大同分局 有拘留所 有棉被 可睡 我同意了 開完偵訊庭 後 就到大同分局 收集指紋 照犯人照 正面 右邊 左邊 然後就到拘留所 跟另外一位室友 一間 第二天 早上八點 起床 又到 偵查大隊候命 十一點出發到了士林地檢 檢身室 搜身完畢 又到集合點 等候 開庭 開庭 法官問些問題 然後 就簽名可以回家啦 以上是我的說法 純粹以我的立場和想法 其他人還有其他看法或推論 我也不想辯駁 就這樣 老魯蛇 ※ 引述《Kay731 (K少)》之銘言: : ott撥電話給我,剛剛已經被放出來了, : 他回去以後會用他自己的電腦上來跟大家報平安, : 他說他在翻的是自己的行李在裡面拿自己的物品, : 員警口氣不好,他不願意被臨檢,情急之下說了一句他媽的, : 警察就帶走他控告她妨害公務, : 詳細過程由他自己上來說比較清楚, : 他也感謝大家的關心~ : ※ 引述《CHojo (敵名 緒除)》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APPLE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遭警盤查不爽大罵警 被上銬大喊救命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60歲張姓男子,昨天下午5時許,在台北轉運站購票處旁柱子旁,打開自己行李箱準備拿 : : 錢購票,由於不斷翻動行李箱物品找自己的錢放在哪,引起巡邏警員注意,上前盤查身分 : : ,不料張男拒不配合臨檢,表示「我只是在找零錢而已!你們憑甚麼看我身分證」,隨後 : : 不斷以「他X的」辱罵警員,盤查警員表示,只是盤查一下身分而已,張男仍不配合,還 : : 不停辱罵,遭警以妨害公務帶回隊部偵辦,就在警員欲上銬時,男子不服,大罵警員「幹 : : !」,還在大廳失控大喊「救命,警察欺負人!」還要旁人報警,盤查警哭笑不得的表示 : : 「我們就是警察」隨即被帶回隊部偵辦。 : : 警方表示,台北轉運站出入份子複雜,旅客行李遺失事件層出不窮,由於張男蹲在柱子旁 : : 不斷翻動行李中的物品,讓巡邏警員覺得可疑,才會上前要張男拿出證件盤查,不料此舉 : : 讓張男不悅,認為受到警員刁難,因而不斷以不雅字眼「問候」,雖經制止仍不聽勸告, : : 最後才將張男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突發中心林金聖/台北報導)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020/971586 : : 5.備註: : : 尚無影片 : : ott應該是明明只是在翻自己行李卻被查身分 : : 不爽罵了髒話就GG惹 看阿伯滿可憐的 好好買個票也有事情 阿伯在去年擔任過此板板主 希望眾板友能幫忙打個氣 有聽說偽娘和K少有出面幫忙了 希望阿伯能順利度過難關 如果阿伯所說屬實 買個票被當成可疑份子還真的讓人滿不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obobola (218.166.253.217), 10/20/2016 22:49:22

10/20 22:51, , 1F
請記得修推文補心得 還有這跟本版的關係是?
10/20 22:51, 1F
原來前板主跟本板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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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板啥都能發 而且ott是前板主 雖然以前討厭他 不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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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是個阿北後 只能敬老尊賢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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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bobola (218.166.253.217), 10/20/2016 22:55:13 ※ 編輯: bobobola (218.166.253.217), 10/20/2016 22: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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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阿北是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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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57, , 5F
原來是這樣啊 不過心得要60字以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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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bobola (218.166.253.217), 10/20/2016 23:00:05

10/20 23:01, , 6F
阿對吼靠 ott是前版主 當吉祥物當到我都忘記他前版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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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03, , 7F
60歲阿北上PTT管女版,感覺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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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07, , 8F
昨天看到ott發文說他被上手銬 而且本人竟然是阿北 覺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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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07, , 9F
嚇到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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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是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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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21, , 11F
原來是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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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23, , 12F
ott是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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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27, , 13F
遇到警察本來就該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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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36, , 14F
不要長得賊頭賊腦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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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48, , 15F
好誇張 他6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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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1, , 16F
ott還當過女版版主!!!!!!好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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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4, , 17F
啥!是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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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7, , 18F
為什麼當過女板板主 就一堆人看到名人就投了啊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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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9, , 19F
會使用PTT的年齡層真是驚人的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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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08, , 20F
ott發文機器真相-60歲張姓男子 給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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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14, , 21F
阿伯支持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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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48, , 22F
竟然是60歲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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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1:09, , 23F
Ott比我爸媽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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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1:43, , 24F
忘記自己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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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2:17, , 25F
阿伯也不可以亂罵人喔~這是做人的態度跟基本道理別討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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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3:03, , 26F
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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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4:57, , 27F
機器人是阿北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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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6:54, , 28F
這阿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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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6:54, , 29F
三寶啊 先指對方口氣不好 在來不配合 在大喊警察打人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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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6:54, , 30F
以打電話給親友拿身份證 卻上網po文當弱勢的一方 依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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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6:54, , 31F
的不錯 操弄鄉民真的是很簡單 科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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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9:08, , 32F
真的…自已不配合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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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9:39, , 33F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只要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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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9:39, , 34F
犯罪之虞,本來就能依法盤查,對方不願意配合提供足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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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叫合理 一、依據: (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二)警察勤務條例。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目的: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要求警察實施臨檢 勤務時,應恪遵法治國家,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與達 成警察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之任務,兼籌並顧。 三、對場所實施臨檢之標的、要件: (一)標的: 1.公共場所:指車站、機場、碼頭、港埠等。 2.交通工具:指供人、動物及貨物運行之載具。如車、船、航空 器等。 3.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商店、娛樂場所、加油站、理容院、休 閒中心…等營業處所。 4.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二)法定要件: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三)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四)實況列舉: 1.檢舉或線報:依民眾提出檢舉或線民提供的線索,如集體械鬥 預備階段、暴力行為傾向等,顯示該處所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時。 2.上級通報:警察依據上級機關發布緊急通報,有歹徒脫逃、匿 藏,依客觀、合理判斷可能危害他人時,針對上級機關通報嫌 疑犯騎乘交通工具可能逃逸之地區、路段、橋樑等處所,實施 臨檢。 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原來翻行李找錢包叫做即將發生危害喔 還是行李裡面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 不是只要警察盤查就是合法合理好嗎

10/21 09:39, , 35F
辨識身分的資料可依法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非遇抗拒
10/21 09:39, 35F

10/21 09:39, , 36F
不得使用強制力,ott抗拒盤查,甚至出言辱警,已經涉嫌
10/21 09:39, 36F

10/21 09:39, , 37F
妨害公務,不懂為什麼還有人一直替他辯駁
10/21 09:39, 37F

10/21 09:44, , 38F
覺得60阿北這身分特別讓我發笑XDDDDD
10/21 09:44, 38F
※ 編輯: bobobola (218.166.253.217), 10/21/2016 10:36:18

10/21 10:51, , 39F
我以為是推文機器人(誤
10/21 10:51, 39F

10/21 14:27, , 40F
Ptt的年齡層好廣唷!! ott竟然60惹!很快婚姻版要從
10/21 14:27, 40F

10/21 14:27, , 41F
媳婦版變婆婆版了
10/21 14:27, 41F

10/21 17:37, , 42F
活該~被關剛好
10/21 17:37, 42F

10/21 22:00, , 43F
就是形跡可疑啊 配合一點會鬧這麼大 剛好而已
10/21 22:00, 43F

10/21 22:00, , 44F
還討拍= =
10/21 22:00, 44F

10/21 23:06, , 45F
笑死,難怪ott之前發文都那麼奇怪XDDD
10/21 23:06, 45F
文章代碼(AID): #1O2Dbp2k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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