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法理情中的法,來討論兩性兵役已回收
這篇單純從法理情中的「法」來做論述
所以當兵是屎缺這種情,請先忽視
前言:
什麼是平權運動呢
以我個人認知,是在權利上,兩性之間的權利都是相同的
例如民主社會中,身為人基本的自由權、投票權……等。
所以追求平權,也就是需將權利 達到相同
那反過來看義務
當權利相同,而義務不相同時,這樣是否有符合平權運動的精神呢?
所以我個人見解,若要追求平權,權利、義務同樣都是必須同時爭取的
正文:
那目前我們直接從為何需要當兵
我直接從法的層面看,最基本的,憲法三義務之一:兵役
以憲法來說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這個部分代表著,只要是身為國民,即有服兵役的義務
而釋字490號,則解釋為何只有男性要當兵、女性不用
而在釋字490號中,「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
色之不同」,是這句話,解釋了為何女性不用當兵
而釋字490號也說到了,「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
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
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
禁役。
所以總結來看,哪些人不用當兵呢?
男子(畸形、殘廢、箇疾、禁役、超過45歲)、女性
有些人認為這樣的劃分,是將女性看做就是等同於上述的男性,算是一種歧視
有些人認為 是當年的大法官 依照當時男女中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生理差異,來劃分
的,而非歧視
但這個問題就是,在現今推行兩性平權的理念,男女社會生活功能角色、是否差異還這麼
大呢?
所以釋字490號,到底是不是歧視、符不符合目前社會現況
提釋憲是必須做的事情
 ̄ ̄
那現在跳過釋字490號,我們先假設目前沒有釋字490號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那身為國民的女性,是否該依照憲法,服從兵役之義務呢
我個人當然是希望能夠 推行「依照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從軍」的募兵制
但是在募兵制被擋下來三次後,看起來募兵制的推行是有一個難度的
那若是募兵制推行不動,是否該先遵行當前的徵兵制呢
若是不願服從,請連署修憲,更改為女性不用當兵或是募兵制
總結:
平權運動,當權利平等,義務不平等,算是平權?
以憲法定義來說,身為國民即有服從義務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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