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偷不是我!男被誣指賊含恨輕生亡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派大星)時間10年前 (2016/09/09 21:00), 編輯推噓15(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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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小偷不是我! 男被誣指賊 含恨輕生亡 超商店長指認小偷 監視器比對還清白 新聞內容: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兩年前被超商指控偷線上遊戲儲值卡遭到檢方起訴,男子不甘心被冤 枉,留下遺言後上吊身亡,家屬痛批男子穿著跟嫌犯完全不同,員警移送案件照片時還把 時間寫錯,檢察官卻照樣起訴,雖然法院最後確認陳姓男子不是竊賊,但他已經上吊身亡 ,家屬提告要求國賠,仍然敗訴, 面對鏡頭,痛哭失聲,想起弟弟的死,還是覺得很難接受,兩年前新北市板橋一間超商發 生點數卡竊案,她的弟弟被指控就是偷東西的人,當時超商監視器拍下竊賊的模樣,跟後 來死者出現在另一間超商的模樣差很大,承辦員警卻把兩支監視器一起移送地檢署不甘心 自己被誣賴是小偷,提出不在場證明仍然不被採信遭到起訴,陳姓死者留下遺言後上吊自 殺,後來法院開庭,確認東西不是他偷的,但因為他已經死亡,家屬認為警方取證過程出 問題,陷人於罪,提告板橋分局求償50萬元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陳姓男子自殺與警方的移 送偵查有因果關係,判家屬敗訴,死者家屬說絕對要上訴,儘管弟弟回不來,但一定要為 他討個清白。 新聞連結: http://www.ttv.com.tw/news/view/10509080012300I/648 心得: 最近看到這則新聞還滿有感的 被誣告、誣賴的男生,不像刻板印象中一樣堅強 讓我想起前幾年的 誣賴毆打女友 華華公主事件 底下也是一堆三姑六婆出主意,寄信到公司等等,甚至害男生丟了工作 後來監視器證明,以及妹妹說明風向整個逆轉,害人的也都神隱 而最近女方也是很心機的不小心透漏個資,造成男方困擾 實在很遺憾,難道真的要死人了,才會重視誣告這種問題嗎 題外話,既然帶風向的板主已被卸任,也道歉了 那新版主選上,正常運作後,會降低登入次數門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3426059.A.825.html

09/09 21:08, , 1F
說個對不起就算道歉?心理是不是真的有歉意還很難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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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13, , 2F
相隔十天了吧,MWMW這特別有心的帳號終於上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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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15, , 3F
從事情爆發就開始裝死不上線,大概有其他分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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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19, , 4F
MWMW還是沒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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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20, , 5F
新北市上線的中華電信手機門號,該不會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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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36, , 6F
可以反吉誣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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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42, , 7F
可以請教五樓是怎麼查的嗎?那帳號真的很特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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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1:43, , 8F
不知道當事人男生如果去告,最後上法庭的該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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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2:01, , 9F
新北市那個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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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2:27, , 10F
跟男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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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8, , 11F
有些警察有先入為主 找不到有力證據 又有結案壓力 真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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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8, , 12F
幹這種事 說起來也算沒有因果關係 但也不能說沒有 都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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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9, , 13F
官心證... 想不開 就是這種結局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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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53, , 14F
國賠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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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57, , 15F
阿這就是另類霸凌阿..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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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0:25, , 16F
偵辦的警方、店家以及起訴的檢察官都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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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04, , 17F
道歉其實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傷害已經造成,而且是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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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毀人名節,甚至把人逼死,一句道歉於事無補,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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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06, , 19F
事後補償恢復名譽,遲來的就永遠不會是正義,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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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08, , 20F
不管是這事件,還是你提的另一件事,本質都一樣~~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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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09, , 21F
最確定的證據前就永遠別起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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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24, , 22F
說的沒錯 這群人總以為男人就沒有名節問題 女人才能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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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3:19, , 23F
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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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26, , 24F
說過失致死的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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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41, , 25F
呵呵,道歉就可以囉,真是好輕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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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00, , 26F
台灣法律很偏女性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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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9:00, , 27F
社會的價值觀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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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7:36, , 28F
呵呵,這篇的話前版主是不會進來看的啦,會被無視
09/10 17:36, 28F

09/11 04:40, , 29F
幹 標點符號都不會標?
09/11 04:40, 29F
文章代碼(AID): #1NqhABWb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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