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女孩] 我要檢舉他-原po
原PO真的很勇敢,有這種勇氣的人已經愈來愈少了
加油~~
看了這個系列的文章之後,有一些補充的:
: 決定到警察局備案
: 保留法律追訴權
事實上沒有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要嘛就是提告 要嘛就是不告
只是有一些犯罪是所謂的「告訴乃論」罪
必須要被害人在發生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法院才能審理
像是過失傷害就是這樣
如果超過6個月之後再提告訴,法院是只能不受理的
另外「非告訴乃論罪」
只要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就要主動偵查,
不管被害人是否有提出告訴
只是實務上就一些比較輕微的案件
會因為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或其他原因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這種犯罪行為,不管是在發生後多久才被發覺,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都是可以追訴處罰的
原PO遇到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就是屬於這種類型的犯罪
至於「備案」,就我的瞭解,只是警察長久以來發展出來的一種名詞
實際上並沒有成案,我猜原PO應該也沒有作筆錄
這意味著,如果之後想告這位仁兄,這次所做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當然要不要去報案,還是取決於原PO自己
先不論這位仁兄的行為會不會成罪,
原PO如果報案的話,就像其他版友所說的
警方會先請2個人都去作筆錄
不管這位仁兄承認或否認,應該都會移送地檢署
這時候原PO可能必須要到地檢署開庭
如果最後檢察官決定起訴
而這位仁兄還是否認犯罪的話
原PO可能還是必須到法院當證人
在這當中的過程中,可能必須要花上蠻多的時間跟力氣
這可能是原PO要考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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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1/06 10:4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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