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BBS引用網路文章的權責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喵)時間18年前 (2008/06/16 22:28), 編輯推噓24(25149)
留言75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由於個人處理的板(Gossiping)亦常出現這樣的爭議,所以我簡單地講一下引用權責 不會有太多的專業法條,我盡量地簡明地解釋一下著作權法規定: 記者部分: 1.若為單純傳遞事實的時事報導,記者可於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No.49)→不用獲得授權同意 2.但若是從事採訪、製作專題報導或評論時,即超出時事報導範圍 →得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No.52) 也就是說若你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的話 必須出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3.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若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任何人於網路上公開傳輸(No.61) if原作者已註不許轉載宣告,然逕自利用者,不適用於本法61條 合理利用義務:然依照著作權法64條,上述第49,52,61條的合理利用他人著作者 明示其出處。即使得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 利用人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 網路使用者部分: 1.若為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得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No.52) 引用的方式請翻第一頁,請必須出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若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任何人於網路上公開傳輸(No.61) if原作者已註不許轉載宣告,然逕自利用者,不適用於本法61條 同樣地,依照著作權法64條,第52條、61條之合理利用他人著作範圍內 明示其出處。即使得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利用人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 侵權救濟途徑 對於仍無視著作權法的規定者,本人感到深深地遺憾。 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之。 但若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No.85)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No.88) 罰則請參閱著作權法91,92,96條。 即使為合理利用範圍內,利用人亦應明示出處,這是你的義務 若無履行義務,我不能保證你不會承受到法律控告之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218.236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20.218.236 (06/16 22:47)

06/17 00:16, , 1F
yous大大,你可以明確說出你是指誰引用錯誤法條嗎?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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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0:17, , 2F
是誰想陷害教母? 請明說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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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0:41, , 3F
tso大大,著作權法不是我寫的喔,你笑完後可以發表一點高
06/17 00:41, 3F

06/17 00:41, , 4F
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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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0:43, , 5F
jan大大,要不要考慮你也寫一部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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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09:08, , 6F
我不用寫,你自己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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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19, , 7F
推文到底想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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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42, , 8F
jan大不是說 "要開口問 沒問就不算"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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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42, , 9F
你是引用哪一條? 講出來聞香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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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44, , 10F
mi大,你可以教育他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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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46, , 11F
tso大,教母轉載的文章有禁止轉載的聲明嗎? 是哪裡不合理
06/17 12:46, 11F

06/17 12:47, , 12F
範圍啊? 要不說說你的高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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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1, , 13F
mi大,有些人也不知道懂不懂就愛直接嗆,我等你這篇很久了
06/17 12:51, 13F

06/17 12:51, , 14F
我懶得教他們,你真是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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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1, , 15F
不要再亂說了 已經很多高人出來說明確實不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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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2, , 16F
你也不用一副版友都在誣賴教母的樣子 教母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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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3, , 17F
光是沒有完整註明出處就有得講了 別人的高見你是看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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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5, , 18F
懶得教?我才懶得講了 麻煩不要點名我 我可沒上你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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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5, , 19F
我在說你 在#18LUPFcr這篇的推文啊, 妳解釋一下你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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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6, , 20F
嘛,幹麻跳針,我有說他沒完整出處是對的嗎?
06/17 12:56, 20F

06/17 12:57, , 21F
解釋啥?我就覺得你引用的很好笑很好笑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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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7, , 22F
所以我就笑了嘛 還要我解釋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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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58, , 23F
你不是說"52? 什麼叫「合理範圍」?原作都不同意還叫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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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0, , 24F
笑?笑你自己書到用時方恨少嗎?你又知道不適用?你是教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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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1, , 25F
那我就引用教母的話:「麻煩念法律的人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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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2, , 26F
我那句有問號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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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4, , 27F
啊你不是說"真是看不下去了" 開始避重就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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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5, , 28F
你哪位?我不能看不下去?我一定要看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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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6, , 29F
一些人出來解釋法條,你才轉而針對出處不明作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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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6, , 30F
18072麻煩看一下 不要再抓著沒有註明不得轉載來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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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6, , 31F
那不是才是針對問題嗎?你的邏輯很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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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7, , 32F
高人都說明了我還亂抓 那有問題的是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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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7, , 33F
#18LUPFcr這篇裡說的那些咧? 不敢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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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7, , 34F
那你要不要為之前罵錯焦點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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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7, , 35F
-.-真的在跳針耶你 那篇我已經講的很清楚 不然就請你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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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8, , 36F
教母道歉了 你們之前罵錯的要不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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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09, , 37F
要也是教母去告你啦,我是問你要不要為你之前罵錯來道歉啦
06/17 13:09, 37F

06/17 13:11, , 38F
喔,我沒罵錯,不用道歉,你可以繼續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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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2, , 39F
至於你說的是哪一條,老實講,我懶得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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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2, , 40F
"引用的前提是有協議,就是要開口問 沒問就不算"這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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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3, , 41F
去把法條看清楚再來跟我講 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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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3, , 42F
講的嗎? 你還覺得你對喔? mi大教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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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6, , 43F
mi大,特別在你這篇推文,就是為了方便他們看你說明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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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17, , 44F
結果他們都無視你的文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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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20, , 45F
puz大,"連當賊都能理直氣壯..這是怎麼回事@@"這是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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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20, , 46F
你要不要來解釋一下?哪裡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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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3:24, , 47F
目前tso大說 "高人都說明了我還亂抓 那有問題的是我吧"
06/17 13:24, 47F

06/17 13:25, , 48F
算是比較有誠意的一位,那你要不要為之前抓錯焦點罵錯道歉
06/17 13:25, 48F

06/17 13:25, , 49F
呢? 你老師有教你要認錯吧?
06/17 13:25, 49F
原來你們在吵17979的推文呀....(搔頭) 那還原一下好了,首先是siaobai:

06/16 15:30, , 50F
著作權法49,52,55,61,63,64,65,教母加油!不要被人唬了
06/16 15:30, 50F

06/16 15:30, , 51F
教母也有點年紀了,可別被那些自己解釋法律的人嚇到了
06/16 15:30, 51F

06/16 15:45, , 52F
不同案例細節不同,好嗎?(這版上好多新新律師、檢察官阿)
06/16 15:45, 52F

06/16 15:48, , 53F
在這告有錢的年代,缺結婚基金嗎?(反告他們誣告!衝吧!)
06/16 15:48, 53F
....既然你都提到了著作權法第64條,那我相信你應該也很清楚 即使利用人在上述49,52,55,61之定義內「合理利用」他人著作, 但利用人也應明示其出處。 若無明示者,即違反64條之規定,依著作權法應依據96條罰則 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實務上的審定的確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視,但在這個案中 piano1的確有其疏失。這也沒有太多誣告的可能性,而是法條悟性的問題。 接下來是tsofanny於推文所言:

06/16 15:55, , 54F
49? 這也叫時事報導? 挖哈哈哈
06/16 15:55, 54F

06/16 15:56, , 55F
52? 什麼叫「合理範圍」?原作都不同意還叫合理範圍?
06/16 15:56, 55F

06/16 15:57, , 56F
55? 教母是公開演講嗎?真是看不下去了
06/16 15:57, 56F
對於網路文章的定義的話,應是屬於著作權法第61條。 基本上只要著者沒有於內文、標題寫禁止轉載的聲明的話,是可以公開傳輸與合法引用 但仍須受第64條應明示其出處。否則仍是非法利用,並依第96條進行裁罰。 最後是janjoen

06/16 13:58, , 57F
ㄟ 教母,你平常那麼愛訓斥人,怎麼會不知道文章不可全文
06/16 13:58, 57F

06/16 13:59, , 58F
引用,還這樣大聲,你應該先道歉吧,很誠意的道歉
06/16 13:59, 58F

06/16 13:59, , 59F
而且我敢跟你保證,只要作者想告你,鐵定告的成
06/16 13:59, 59F
今天的狀況很難說是引用,因為piano1是連明示都沒有就利用他人著作 我講明白點好了,把別人的文章拿來複製貼上, 然後不寫作者或把作者換成自己名字的行為,這根本不叫引用,而是剽竊。 piano1的行為已經是相當危險了...在學術上這個行為是可以弄黑掉一個研究者(菸) 我想各位應該要認真地看待這個問題... 順便講一下抄襲與剽竊的分別好了 抄襲則是不是傻傻的將文章全部複製貼上,但若與原文比照 其文章的段落結構、敘述主旨、文章敘述之鋪陳與筆法完全相同... 這還是很危險的行為。我有時候會在私人blog看到這樣的文章...只能說這會有被原著者 怒告的風險。

06/16 15:13, , 60F
反正老話一句,你要引人家的文章,問一下是會怎樣
06/16 15:13, 60F
嘛,把這句修正一下就沒有問題了: 總而言之,要引別人文章,多花幾個字明示一下著者來源會怎麼樣? 我講完了。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59.115.22.175 (06/17 20:37)

06/17 21:43, , 61F
mi大,教母的行為適用哪一條,只有她最清楚,一定是61嗎?
06/17 21:43, 61F

06/17 21:43, , 62F
嘿嘿嘿,一切都還不一定
06/17 21:43, 62F

06/17 21:44, , 63F
出處標明是否有瑕疵,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
06/17 21:44, 63F

06/17 21:45, , 64F
教母是在版上回應版眾文章,再將自己回應的那一篇轉載
06/17 21:45, 64F

06/17 21:45, , 65F
這不是剽竊
06/17 21:45, 65F

06/17 21:46, , 66F
jan大要求事先問一下是網路禮節的道德問題,無關法律
06/17 21:46, 66F

06/17 22:14, , 67F
補充一篇,還是不清楚請自行去信詢問囉http://0rz.tw/4f4iV
06/17 22:14, 67F

06/17 22:23, , 68F
請注意26條及26-1的前提:"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06/17 22:23, 68F

06/17 22:24, , 69F
此次案例有適用其他法條,所以以不在26,26-1條的範疇
06/17 22:24, 69F

06/17 22:32, , 70F
其實最快的方法,自己犯一次看看,保證會有滿意的答案喔
06/17 22:32, 70F

06/17 22:33, , 71F
真的自己認為沒關係的話,其實就用行動來證實也是很好的啊
06/17 22:33, 71F

06/18 03:55, , 72F
部落格不營利...也非專業評論(如網路球評)...到底觸犯甚麼?
06/18 03:55, 72F

06/18 03:56, , 73F
台灣著作權法是惡法...比歐美都嚴格太多了...應該修改
06/18 03:56, 73F

06/18 12:41, , 74F
其實yahoo會關掉她的blog 妳們信不信!
06/18 12:41, 74F

06/18 19:20, , 75F
沒修法之前就這樣,有什麼不滿也要遵守
06/18 19:20, 75F
文章代碼(AID): #18LdYdIW (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8LdYdIW (Wo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