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版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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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2→)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nalAce (王牌)時間11年前 (2015/03/15 22:11),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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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這些例子,都不違反3.2不實指控。. 請記得,不實指控要看起來像在陳述事實。. 但其實並非事實,才叫做不實指控。. 所以連排除條款都用不到,你這些例子都已經不在3.2規範內了。. 目前為止、3.2都沒有判到暗示的阿.... 只有之前3.1有暗示性騷擾。可以阿!看人說。我公告自認是打的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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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9(49推 0噓 44→)留言9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yAlbert (獨上西樓)時間11年前 (2015/03/15 21:52),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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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圓仔你的魯叔呢?. 圓仔快跟魯叔_____. 圓仔快把魯叔帶回去阿. 類似的回覆例子很多. 要說玩笑也算、但要說帶有暗示意味似乎也能算. 真照板規禁止,那玩笑話幾乎都不能說了. 難道以後要推回文都得先看ID甚至看個內文風向再決定嗎?. 水桶確實是不需要溝通,但桶人的規定和理由也得明確正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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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0→)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nalAce (王牌)時間11年前 (2015/03/15 20:56),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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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要問清楚,所謂送作堆是指什麼意思?. 例如:圓圓跟魯叔已經在一起了. 這樣嘛?這就叫做不實指控。. 別人的感情狀態,要拿來開玩笑、做文章。. 需要當事人同意這是尊重沒錯吧?. 但如果說:圓圓你就接受魯叔吧!. 這跟不實指控一點關係都沒有阿.... 這叫做建議,什麼是不實指控?. 簡單來說,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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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yAlbert (獨上西樓)時間11年前 (2015/03/15 20: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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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不是每個人都有義務接受他人的發言這理念. 但好的理念沒有搭上好的做法終究會是白搭. 板規的文字敘述本身就有其爭議和模糊性,再搭上你之前的解釋. 真不覺得range設的太寬了嗎?. 而排除條款雖存在,但實際舉證上談何容易?.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3.8.有相關依據所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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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nalAce (王牌)時間11年前 (2015/03/15 17:59),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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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這麼認真對板規提出建議對阿!說到廢文,可以看一下不實指控這條以前的前身。.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別人發的文章直接稱為廢文,就像別人的作品直接稱為垃圾一樣。. 我是覺得應該予以限制的。. 神邏輯的話不會套用在3.2上,這比較接近3.1。. 畢竟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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