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hamanlin水桶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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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Ilseao (MenTalk) [ptt.cc] [心得] 復活有感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0977960.A.93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59 Ptt幣 │
└─────────────────────────────────────┘
→ shamanlin: 難道我上了你老婆,就是上你嗎? 05/07 16:08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量此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shamanlin水桶3日
作者 MadeInChina (中國製造™)
標題 Re: 檢舉
時間 Thu May 7 20:50:0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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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s大大決定和好惹
他超可愛der
可以把他的水桶取消嗎 港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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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水桶執行後,徵得當事人原諒並請當事人於公告中推文且告知板主者,
可解除水桶。(當事人水桶中可使用站內信告知板主,並同意公開信件於公告)
shamanlin解除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62.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0999301.A.1A4.html
噓
05/07 20:00, , 1F
05/07 20:00, 1F
板規內不是有清楚打定義了嗎?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02:26
→
05/07 20:07, , 2F
05/07 20:07, 2F
→
05/07 20:09, , 3F
05/07 20:09, 3F
→
05/07 20:13, , 4F
05/07 20:13, 4F
→
05/07 20:13, , 5F
05/07 20:13, 5F
→
05/07 20:16, , 6F
05/07 20:16, 6F
原來是這樣!
所以你疑問的是"指控"一詞嗎?
那這簡單,我修改成"描述"。
就精確多了吧?
→
05/07 20:23, , 7F
05/07 20:23, 7F
是不會阿!
但是違規還是一樣的。
只是違規名稱不同而已。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29:33
噓
05/07 20:31, , 8F
05/07 20:31, 8F
→
05/07 20:31, , 9F
05/07 20:31, 9F
所以我改名稱了阿@@"
→
05/07 20:31, , 10F
05/07 20:31, 10F
法律是法律、板規是板規。
如果要到違法的程度才算違規,那也不用板規了。
→
05/07 20:31, , 11F
05/07 20:31, 11F
你看公告就知道了
→
05/07 20:31, , 12F
05/07 20:31,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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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32, , 13F
05/07 20:32, 13F
沒改更嚴,我只改名稱,沒改定義。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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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33, , 14F
05/07 20:33,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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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33, , 15F
05/07 20:33, 15F
我已經改了,你去看置底板規。
我把不實指控修改名稱成不實描述。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3:54
→
05/07 20:33, , 16F
05/07 20:33, 16F
原本的名稱對上定義是錯的
所以名稱改了,定義不需要跟著變。
因為名稱錯了,把名稱改成符合定義的名稱。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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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34, , 17F
05/07 20:34,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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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34, , 18F
05/07 20:34, 18F
→
05/07 20:34, , 19F
05/07 20:34, 19F
用舉例的方式也可以人身攻擊的阿@@"
為什麼舉例就不會進桶?
很多例子可以舉,為什麼偏偏要舉上人老婆為例呢?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6:58
→
05/07 20:35, , 20F
05/07 20:35, 20F
這條設計目的主要是為了禁止不違反人身攻擊,但卻有攻擊性的發言。
如果你覺得有更好的設計方式,歡迎提出建議。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7:54
噓
05/07 20:38, , 21F
05/07 20:38, 21F
→
05/07 20:39, , 22F
05/07 20:39, 22F
→
05/07 20:39, , 23F
05/07 20:39, 23F
你說得有可能,所以我才問你有沒有好建議。
明明不是攻擊,但卻被桶的。
該設計怎樣的排除條款排除?
你看一下板規3.8
就是當初我在設計板歸3時,有板友建議該排除的情況,我才設計了排除條款。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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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40, , 24F
05/07 20:40, 24F
→
05/07 20:40, , 25F
05/07 20:40, 25F
我就照板規判的,結果你還說是人為的問題。
不然是要違規卻不判才沒問題嗎?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41:41
噓
05/07 20:42, , 26F
05/07 20:42, 26F
板規本身就是公告了阿...
而且定義沒變,變的只是名稱而已。
所以對判定標準無影響。
我覺得不需要公告。
→
05/07 20:44, , 27F
05/07 20:44, 27F
恩你說誰阿?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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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0, , 28F
05/07 20:50,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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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0,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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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0, , 30F
05/07 20:50,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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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0, , 31F
05/07 20:50,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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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0, , 32F
05/07 20:50, 32F
喔,我覺得舉例不好。
因為有攻擊效果。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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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3, , 33F
05/07 20:53,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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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3, , 34F
05/07 20:53,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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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4, , 35F
05/07 20:54, 35F
就真的覺得不需要阿= =
畢竟站規也沒規定板規修改要重新發一篇公告文。
所以其實要不要發都可以= =
→
05/07 20:55, , 36F
05/07 20:55, 36F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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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0:58, , 37F
05/07 20:58, 37F
→
05/07 20:59, , 38F
05/07 20:59, 38F
→
05/07 21:00, , 39F
05/07 21:00,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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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1:00, , 40F
05/07 21:00, 40F
→
05/07 21:00, , 41F
05/07 21:00, 41F
H大,你可以搜尋一下公告。
有些板規修改我是有發公告的。
因為我覺得那有影響到對板規的認知。
例如前幾天新增的1.3
可是這次不實指控的板規定義完全沒動,自然違規標準也沒改變。
所以對理解規定無影響阿...
如果真的有人不理解板規意思,歡迎提問。
我會解釋的,這是我該做的事。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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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1:53, , 42F
05/07 21:53, 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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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1:53, , 43F
05/07 21:53, 43F
噓
05/07 21:56, , 44F
05/07 21:56,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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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1:57, , 45F
05/07 21:57,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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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1:57, , 46F
05/07 21:57, 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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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00, , 47F
05/07 22:00,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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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01, , 48F
05/07 22:01, 48F
噓
05/07 22:33, , 49F
05/07 22:33, 49F
噓
05/07 22:38, , 50F
05/07 22:38, 50F
※ Wangdy:轉錄至看板 L_TalkandCha 05/1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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