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deInChina水桶3.2(改判)(3.9)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王牌)時間11年前 (2015/05/07 19:41), 11年前編輯推噓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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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LIlseao (MenTalk) [ptt.cc] [心得] 復活有感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0977960.A.93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59 Ptt幣 │ └─────────────────────────────────────┘ → MadeInChina: 不要懷疑板主的判決好嗎 板主就是標準 不爽你去申訴 05/07 18:21 → MadeInChina: 同理我也覺得你是針對我嘲諷啊~~~~ 05/07 18:23 → MadeInChina: 可以用不實指控水桶 都給你掰作針對文章就好啦 05/07 18:18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量此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MadeInChina水桶7+15+=22日 (改判第二句推文無違規) ---------------------------------------------------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標題 Re: 我原諒madeinchia了 時間 Thu May 7 20:51:45 2015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3.9.水桶執行後,徵得當事人原諒並請當事人於公告中推文且告知板主者, : 可解除水桶。 : 目前這樣設計所以不能解除,你等我一下我先改了板規。 : 改成水桶中可利用站內信方式告知板主解除。 : 然後你等等把這封信重新寄給我,記得打上同意我張貼於公告中。 : 證明是你的站內信同意。 因為版面不能推文發言所以用寄信 我原諒madeinchina了,所以請按照3.9解除其水桶 並同意板主將此信內容張貼於公告中,謝謝 MadeInChina解除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62.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0998894.A.122.html

05/07 19:41, , 1F
What?
05/07 19:41, 1F

05/07 19:42, , 2F
Plz 解釋
05/07 19:42, 2F
推文1,指控S板友懷疑我的判決。 推文2,改判無違規。 推文3,指控S板友"掰"作針對文章。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44:08

05/07 19:50, , 3F
這三洨
05/07 19:50, 3F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56:44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57:53

05/07 20:11, , 4F
…………
05/07 20:11, 4F

05/07 20:25, , 5F
..
05/07 20:25, 5F

05/07 20:28, , 6F
會有這樣對話還不是因為你的判決引起==
05/07 20:28, 6F
所以您想表達什麼?

05/07 20:28, , 7F
這可不是「嘲諷」或是什麼「不實指控」了吧?
05/07 20:28, 7F

05/07 20:30, , 8F
有版友說這個版最有趣的就是公告文,一語中的
05/07 20:30, 8F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1:29

05/07 20:31, , 9F
ilovema19是要不要桶一桶阿
05/07 20:31, 9F
你可以看公告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1:58

05/07 20:36, , 10F
「非讚美性」文字就算指控?那不含任何褒貶意義的文字也
05/07 20:36, 10F

05/07 20:36, , 11F
算是指控囉?因為「非讚美」
05/07 20:36, 11F
我改過板規了,請去置底看。

05/07 20:37, , 12F
表達"他們兩個的對話是因為你的判決以及版規引用才會有
05/07 20:37, 12F

05/07 20:37, , 13F
這樣的對話",某些方便來講,就是兩個人都在對版規嘲諷
05/07 20:37, 13F
所以呢?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9:47

05/07 20:41, , 14F
A:你的手機怎麼這麼大台? B:這是平板,不具通話功能,
05/07 20:41, 14F

05/07 20:41, , 15F
什麼所以呢 你有別的台詞嗎?
05/07 20:41, 15F
因為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阿= = 你直接做個結論好不好?

05/07 20:41, , 16F
anti大 版規沒改之前就是這樣用了
05/07 20:41, 16F

05/07 20:42, , 17F
不是真實的又不是讚美就是版規三
05/07 20:42, 17F

05/07 20:43, , 18F
然後A被B檢舉後就進水桶了?
05/07 20:43, 18F

05/07 20:43, , 19F
我真的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05/07 20:43, 19F
請看板規3.2所述 對"他人或發言"不包含物品。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6:23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6:46

05/07 21:02, , 20F
為什麼不能解釋成他在捍衛自己文章的本意?
05/07 21:02, 20F
什麼意思? 不過其實無所謂,反正兩個都站內信我引用3.9了。 能握手言和就好。 稍微留意一下公告的改變部分。

05/07 21:04, , 21F
我才不要講可能會被桶的話咧
05/07 21:04, 21F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1:07:37

05/07 21:25, , 22F
不包含物品,那麼即使針對他人穿著的衣飾、配戴的假髮、
05/07 21:25, 22F

05/07 21:26, , 23F
指甲彩繪等「物品」以不實方式敘述,也不違反板規3囉?
05/07 21:26, 23F

05/07 21:34, , 24F
例如:這衣服醜死了<=OK的。
05/07 21:34, 24F

05/07 21:51, , 25F
一定要桶就是了,這條不行換一條
05/07 21:51, 25F

05/07 22:30, , 26F
OK嗎?那就有趣了,今天A對B說:「這髮型醜斃了!」
05/07 22:30, 26F

05/07 22:31, , 27F
若B為真髮→進桶;若B為假髮→無違規,是這樣嗎?
05/07 22:31, 27F

05/07 22:31, , 28F
頭髮不算是物品喔,所以會進桶
05/07 22:31, 28F

05/07 22:32, , 29F
又不是認識的人or他說過,不會有人知道是假髮
05/07 22:32, 29F

05/07 22:36, , 30F
我有點混亂了,假髮不算物品?
05/07 22:36, 30F

05/07 22:37, , 31F
若B為邱毅呢?
05/07 22:37, 31F

05/07 22:40, , 32F
我直接講清楚吧,用對象為人或物來作為判斷標準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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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0, , 33F
的,重點在於「有無造成人格權之減損」,而不在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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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3, , 34F
第二個重點是,即使對象是人,即使對其為不實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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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4, , 35F
也未必會造成其人格權之侵害,但板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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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5, , 36F
於違規,這點就是讓我大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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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5, , 37F
補充樓上,3.2所限制的是「不實」之描述,但很多卻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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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6, , 38F
判定其是否為不實,本版已有判例,A說B在生氣,只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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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47, , 39F
說他沒生氣,就可以桶A了,但根本無法證實B是否生氣
05/07 22:47, 39F

05/07 22:51, , 40F
是的,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在網路上根本無從得知。
05/07 22:51, 40F

05/07 22:52, , 41F
當事人自己更不可能自己證明自己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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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53, , 42F
否則每個人殺了人之後都自證自己是出於義憤殺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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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55, , 43F
s大所指的是「不實」與否根本無從證明的問題
05/07 22:55, 43F

05/07 22:56, , 44F
而我所說的是,即使是「不實」的描述,也未必會造成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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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2:57, , 45F
權上的損失,用不實敘述作為違規標準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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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16, , 46F
樓上 王牌根本不管什麼人格權 跟他談現實法律是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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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16, , 47F
所以他加了一個3.8,但其標準變成由他來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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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17, , 48F
以前他覺得自由心證很糟 現在判定是否不實卻憑他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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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17, , 49F
心證 自打嘴巴到我看了都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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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25, , 50F
補充一下 板規原本是不實指控現在改成不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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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26, , 51F
在未改之前 很多人因為不實言論(描述)而被說是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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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27, , 52F
因而進桶 當時我曾就幾個案例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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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28, , 53F
板規既然寫是指控 就不應該桶不是指控的推文和發文
05/07 23:28, 53F

05/07 23:30, , 54F
現在好了 他乾脆把板規三改成不實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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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23:31, , 55F
他桶的於法有據 但卻讓我覺得男版變成文字獄了
05/07 23:31, 55F

05/07 23:32, , 56F
抗議你板規使用錯誤 不代表我認為那些被桶錯的推文該桶
05/07 23:32, 56F

05/07 23:38, , 57F
OK,我瞭了,這板規實在太逗趣了。
05/07 23:38, 57F

05/07 23:39, , 58F
我無福消受,還是速速離開為妙,這裡真是太危險了XD
05/07 23:39, 58F

05/08 00:01, , 59F
樓上觸犯2.1,對本版做出貶意描述,本版哪有危險
05/08 00:01, 59F

05/08 00:10, , 60F
會因為無關褒貶的不正確敘述而進桶,超危險的好嗎XD
05/08 00:10, 60F

05/08 00:11, , 61F
要桶就來吧
05/08 00:11, 61F
文章代碼(AID): #1LIqzk4Y (MenTalk)
文章代碼(AID): #1LIqzk4Y (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