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被新秘解約教會我的事 合約注意事項分享
這幾天看到板上有新娘被新秘退訂的事件,再度讓我想起也是在這個月面臨同樣的窘境。真的是事情發生之後,才會回頭審視自己簽的合約到底有多不公平,所以再次找到另一位新秘時合約的內容就再次審視多遍並且修改才簽署。事情算是和平落幕原本沒有打算分享,但是看到這種情況真的屢見不鮮所以這邊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事情始末以及合約的注意地方,希望可以提醒到後續要簽約的新人。
好讀網誌版:http://anne0313.pixnet.net/blog/post/65510452
我自己是非常重視婚禮而且有點強迫症的那種,早於一年半前(準確來說是接近兩年)就下訂好心目中理想的新秘及婚攝,兩位的組合是超級難預定又夢幻的搭配! 很早開始準備就是為了可以訂到心中所想的新秘和婚攝,當初手上兩三位首選的新秘老師都還有檔期,最後內心交戰了一番還是選擇這家很有名的工作室。
2016-年初: 首先是詢問該工作室老闆的檔期,但最後回覆我的結婚日已另有安排無法接案,所以選擇了另一位我也很喜歡的新秘A。
2017-4/27~5/4: 同時收到新秘A和該工作室的通知信告知因為非預期的懷孕,我的結婚日(2017年12月)剛好是預產期前後,所以需要解約無法工作。同時給我該工作室另外兩外新秘B、C更換。
老實說當下的打擊很大,而且立馬詢問之前首選的其他新秘老師已通通沒有檔期,整個覺得這麼早就開始準備一切根本全都白費。雖然算起來該工作室告知的時間點剛好是滿三個月才能說的時間,老公和身邊姐妹都覺得並沒有知道的當下就告知,但我的新秘也很有誠意的道歉,只能祝福人家然後趕緊把新的新秘找到。
最後因為只喜歡老闆和新秘A的風格,所以幾天後決定跟工作室解約,自己另外找其他新秘。因為當初工作室就告知老闆沒有檔期,提出替補方案也沒有提供老闆這個選項,所以我當然就沒有再次詢問老闆的檔期是否有空。
提出解約後,期間該工作室還有再次來信詢問是否真的不打算選搶手的新秘B (這邊一樣沒有提及老闆的檔期)。
2017-5-13: 看到該工作室的老闆po出因行程變更,我結婚當日檔期釋出的訊息。心中再次五味雜陳,不過已經另外訂到喜歡的新秘所以這件事就讓它隨風過吧。
我覺得很多新娘包括我自己也是,會因為以下幾個原因而沒有仔細檢視合約或不加思索地就簽訂合約:
1.覺得自己已經做很多功課,避開很多地雷,覺得板上偶發的臨時被解約的狀況絕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2.覺得千挑萬選尤其是很多人推薦、名聲很高的新秘,因為非常難訂所以訂到就要偷笑、可以盡快簽約就簽約。
3.覺得知名的工作室給的合約應該沒有問題,應該很多人都是這樣簽,所以就沒有提出異議。
這邊放上部分當初簽的工作室合約內容,可以發現新秘方如果三個月前解約不管時間點為何,只要退定金但都不用付任何補償。但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臨時要更換新秘對於新娘來說是非常的趕,甚至可以說是很難找到理想的新秘了。
反之,新娘方如果解約,除了訂金不退之外,依解約時間點需要補償新秘方10~30%的費用。另外,這份合約的訂金是總金額的50%,這部分也是過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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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第二次下訂新秘時加進合約的內容,因為原本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及補償條款,有些新秘的合約內容有些鬆散或是沒有提及一些細節,這部分也是大家可能需要注意的地方,當然許多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但是很難保證若真的遇到問題或衝突是否可以順利又公平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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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簽約加進的內容算是比較平等而且對於新娘方比較有保障一點,不過在訂金的部分一樣是收取50%,還有賠償的比例其實還可以再調整,就看雙方如何達成一致性。建議大家可以直接參考VeryWed的範本,訂金就是比較合理的不超過主要費用的20%,還有賠償的比例提高到20~100%,擷取如下
傳送門這邊:http://verywed.com/makeup/agreement
(網路上也有婚攝的版本:http://verywed.com/wedRec/agreement)
https://farm5.staticflickr.com/4161/34668700506_13d3d1449a_c.jpg

最後,我覺得婚禮相關產業基本的互信是要的,但不是因為要信任就忽略了應當對等的條款。怎麼樣的合約才是合理的,我想雙方要花一些時間取得共識,有了共識和合理的條約,最後的未盡事宜才是持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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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93.110.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494999665.A.37B.html
※ 編輯: anneliao (73.93.110.63), 05/17/2017 13:45:29
※ 編輯: anneliao (73.93.110.63), 05/17/2017 13: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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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合約(或契約)的簽訂是屬於個人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意思就是雙方同意合約的內容才簽訂,如果有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就繼續協商到雙方都認同才簽訂。不過違約相關的損害賠償原則,若是不合理中止,即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義務而中止契約,不合理終止契約給對方造成了一定損失,依法律規定,是必須對違約一方實施損害賠償原則的(包括期待利益.返還利益.信賴利益)這部分要深究可能要再諮詢法律專家,不過看起來是儘管合約上沒有寫賠償,在法律之下還是可以進行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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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neliao (73.93.110.63), 05/17/2017 1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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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才是正常的,若大家訂金都是收2-3成,新娘們就更有力去要求那些超收的新秘回歸正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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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先溝通補充合約內容,如果真的是很不錯的新秘我想也會很樂意協調的,像我第二次簽約的就是
雖然第二次簽約的內容也沒有像VeryWed那樣的理想,不過一來是我婚攝推薦加上拍婚紗也是同位,補充過後我自己也覺得可以接受,所以就很順利的簽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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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真的不要鐵齒阿XD 想當初我也不覺得我會遇到,有時候不是對方有意毀約,而是人算就是不如那個天算,還是要仔細看合約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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