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北市7家婚紗業者 契約全未載明審閱期

看板GetMarry (結婚)作者 (wiwi)時間10年前 (2015/12/08 11: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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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6&ns_pk=28191 新北市7家婚紗業者 契約全未載明審閱期 婚紗照展示打廣告 消費者可主張著作權 記者 段楚禎 報導 2015/12/07   結婚是人生大事,為了留下美好回憶,新人通常會委託婚紗公司拍美美的婚紗照。但 店家為了打廣告,將作品放置網路或輸出放在展示櫥窗,消費者在關心照片組數、妝髮風 格及價格高低之外,往往忽略婚紗照的著作權歸屬。   新北市消保官前往三重區最佳情人、美麗情報、蘆洲區紫羅軒、法國時尚、紀梵希婚 紗及板橋區真愛婚禮、蘿亞手工婚紗等7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發現7家 業者皆未於與消費者簽訂簽約單、估價單,或是於預約單中載明契約審閱期。   此外,契約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終止契約等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消費糾紛,未於 契約中預先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和消費者事先約定婚紗照片著作權歸屬問題; 業者所收受的定金數額不定,租借禮服、配件押金,逾期歸還費用、損壞賠償等,多由業 者單方於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訂明。   新北市消保官表示,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 收費用等原因,但因目前經濟部就婚紗攝影僅訂有契約範本,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可依循,一般婚紗業者所使用之簽約單,對消費者保護尚未盡周全。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一般消費者較少注意到著作權約定,一般而言,新人們到婚紗公 司拍攝的婚紗照屬於攝影著作,依照著作權法倘雙方無特別約定,攝影著作應以受聘人即 婚紗公司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新人基於出資人地位可利用該攝影著作,婚紗公 司作品製成DM或於櫥窗、店內展示時,應徵得新人同意,才不致侵害新人肖像權。   消保官提醒,定金收取數額不宜超過總金額的20%,即將結婚的新人們不可忽視自身 審閱契約的權利,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載明於簽約單,尤其是照片著作權歸屬、額外收費 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以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193.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etMarry/M.1449546832.A.ABD.html
文章代碼(AID): #1MPbHGgz (GetM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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