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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minism ]
討論串[新聞] 不愛女兒愛兒子 離婚兩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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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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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離婚. 此案例會判離婚應該是依據. 民法第1052條.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或者是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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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552719.shtml.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8.10.10 03:33 am. 在政府機關任職的高雄市洪姓男子,被妻子指控他只要兒子,不要女兒。高雄高分院判准兩造離婚,並把一對子女的監護權都判給妻子,並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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