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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minism ]
討論串[討論] 關於法律與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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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這種弱定義. 只有少部份人的習慣根本不會被視為風俗. 當然啦,「少部份」的定義是有其背景條件的. 例如「這是客家村特有的風俗」,那麼有這習慣的可能是在「台灣社會」的少部份人. 但至少是族群限定後的大多數人. 唉,沒人跟你說「所有人」都支持革命黨,而是「大部份人」支持嗎. 家暴法的基本理念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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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很弔詭啦。. 風俗的強定義是:『社會大多數人接受認可的習慣』. 弱定義是:『社會部分人士接受認可的習慣』. 如果採取強定義,那風俗為社會『大眾』所認可接受,. 就不應該以法律去改變,因為這會變成強姦民意。. 如果社會風俗支持的人太少,那就不符合強定義了,. 這時不算風俗,當然有修法的空間。.
(還有44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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