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女人請拆下名為「應該」的牢籠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花)時間6年前 (2019/08/07 10:2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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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關係,從來不等於被拋棄──女人請拆下名為「應該」的牢籠 來源:太報;節錄自書《他們都說妳「應該」》 出處:http://bit.ly/2yKmsF4 內文: 綺茵面對丈夫長期、多次外遇,且對待她相當不尊重、輕蔑,其實已經忍受很久。 綺茵說:「我覺得我們之間已經沒有愛了。在家中,我永遠是要待在家裡照顧家、照顧小 孩的黃臉婆角色,而他可以自由自在地到處去,我其實已經厭倦這個角色。我自己有經濟 能力,也不覺得自己沒他不行。但是我很在意社會對離婚女性的看法,連我自己都覺得, 『離婚』代表這個女性可能是失敗的,而且,好像我是『被拋棄的』。這些別人的眼光, 讓我無法忍受。」 從綺茵的例子,可以看到「自我的需求」如何被那些一直傳承下來的裹腳布綑綁著,以至 於無法做自己最想要的選擇。綺茵很清楚,自己已經不想留在這個婚姻裡,不想被當成「 工具人」。 希望自己可以不再被輕蔑地對待,可以被尊重、被愛護,但卻因為他人的眼光,而無法做 出自己最想要的決定。 這時候,或許我們就應該把裹腳布指出來,了解它的面貌,清楚它影響我們的方式。 婚姻不等同於女性價值 就綺茵的狀況來說,「裹腳布」有兩個部分:女性若婚姻失敗,就是一個「失敗者」,以 及,當離開一段關係時,女性容易覺得,或是被別人覺得,自己是「被拋棄」的。 但,這是為什麼? 男性為何不像女性,容易有這樣的感受,或被別人這麼評價呢? 社會上對女性的期待,是「必須經營一段成功的關係」,男性是「必須要有成就」,因此 「離婚」,在社會眼光中,對男性而言,只代表他生命中的一個面向;而對女性,則可能 等於她生命中幾乎全部的面向。 婚姻的好壞,可能就影響別人對女性的定義。但實際上,社會風氣不停在改變。 不過,有時候,最困難改變的,並不是社會,或是身邊的人對女性的看法,而是我們內化 了這個「裹腳布」,把它用來綑綁我們自己的內心。 如果女性自己也認為,「離婚」等於「失敗的自己」,就會更放大他人對自己離婚的看法 。 但實際上,以現在的社會而言,每個女性的長成,絕對都不是以結婚為前提去學習、培養 的。 女性一樣有求學階段,培養自己的興趣與專長。就職後,有自己的工作生涯,累積了經濟 能力,拓展了朋友圈……婚姻與孩子,其實只占了長長生命中的一部分。如果婚姻等同於 女性價值,這不是很弔詭嗎? 離婚不等於被拋棄 關於「離開一段關係」,女性會感覺到自己是「被拋棄」的,似乎自己是比較無力、不好 的,使得有許多女性更難離開一段關係。 即使那段關係讓自己非常失望,卻會擔心自己不好,難以找到更好的關係,因此「沒魚, 蝦也好」地留在原地忍耐。 但實際上,「被拋棄」這個概念,也是一個社會加諸在女性身上的裹腳布。 例如,若飼養寵物的主人,丟下飼養的寵物不管,我們會說寵物「被拋棄」。父母丟下小 孩不管,而小孩還小,還需要父母的照顧,我們也可能會覺得小孩「被拋棄」;可是,如 果小孩已經長大,例如已經是三十多歲、有經濟能力的男性或女性,而父親已經六十多歲 ,父親對孩子說「我要跟你斷絕父子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會覺得孩子被父母拋 棄嗎?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會這麼覺得,為什麼呢?因為比起父母,長大成人的孩子,可能擁 有更多的資源,也能夠照顧自己。特別是,若今天兩人在平等的位置,關係斷裂時,只會 讓人覺得「兩人分開」了,而不會覺得「誰拋棄了誰」。 只是,不論是情歌、媒體的戲劇呈現,或是社會價值觀的灌輸下,當男性與女性分開時, 時常會認為女性是「被拋棄的」。這代表著女性一直是較為「弱勢」的一方,不能照顧自 己,甚至「只能被選擇」。 兩邊的優劣就在這樣的裹腳布下,讓女性不自覺地認為自己需要有一段關係,需要依賴男 性,才能是一個「被社會肯定的人」。 但現在女性多半有自己的經濟能力,甚至可能比男性更好,也有面對生活、解決問題,以 及照顧自我與他人的能力。當實質上,並非沒有對方就會活不下去,又何來「被拋棄」之 說? 兩人分開,也只不過是彼此愛的消逝,或是目標不同,無法相處的結果而已。 所以,當女性需要離開一段關係,記得,那與你的價值無關,也不是因為你不夠好而被拋 棄,只是因為:或許你們彼此已經漸行漸遠,不再適合,而這是你為了自己的幸福、快樂 ,所做出的決定。 作者/周慕姿 本文轉載自《他們都說妳「應該」》一書(寶瓶文化出版) http://bit.ly/2yKmsF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41.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565144948.A.D4A.html

08/14 00:59, 6年前 , 1F
好文好書推薦
08/14 00:59, 1F

08/20 12:54, 6年前 , 2F
應該....我們都曾為了[應該]迷失
08/20 12:54, 2F
文章代碼(AID): #1TIZTqrA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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