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某些被pua的人也算有可恨之處吧?已刪文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硬梆梆)時間2月前 (2024/09/27 09:10), 編輯推噓1(215)
留言8則, 3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1/1
Pua我承認是不健康的兩性關係啦 但假設某甲真的是基於pua的主觀而為行為,且某乙亦已認知到這屬於pua的行為好了,又有 對話內容等等可以佐證確屬無爭議,一般大眾皆認為的常見pua行為。 但某乙卻未立即適時的結束該不健康關係,而放任其持續下去侵蝕自己的身心靈,難道不用 負責? 相信以上也常見於那些感情抱怨文 但是呢 其實當事人只要自己想要結束關係即得結束,無須對方同意,那基於自我負責及過失相抵原 則,被pua之一方倘對於自己的過失行為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行為共同成 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即應減免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得將該責任轉嫁賠償義務 人。 更甚者,基於損害相抵原則,同一原因事實使債權人同時受有損害及取得利益者,損害賠償 範圍須扣除所取得之利益,否則即屬不當得利。方符合完全賠償原則下的損害填補。 以這種案例來看,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既然是不健康交往關係的繼續,某乙若未及時結束而 放任關係惡化自己的身心靈,難謂無過失 再者,有些交往關係是pua的一方同時負擔他方的食衣住行育樂,既然未及時終止交往關係 ,關係持續中,某乙當然持續的受有利益,某甲應負的責任理當應扣除某乙所取得之利益 以上是屬於受到輿論撻伐程度(賠償範圍)的問題,要嘛減免或免除一方被撻伐的力度,要 嘛連同另一方一起撻伐 那為何社會大眾如此雙標而讓正義的天秤呈現不合理的傾斜呢? 可憐之人其實也有可恨之處吧? 為啥要那麼玻璃呢 玻璃就算了 為何不敢即時終止呢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28.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727399457.A.4E0.html

09/27 09:15, 2月前 , 1F
感情的事情沒這麼簡單… 很多父母明明沒有義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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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15, 2月前 , 2F
是長期資助小孩的生活費啊,明明小孩都快4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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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沒有工作,父母只好一直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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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16, 2月前 , 4F
你想過為何父母不停止給生活費,讓小孩長大,經濟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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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16, 2月前 , 5F
立嗎?愛就是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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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20, 2月前 , 6F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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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55, 2月前 , 7F
善良管理人的定義這樣用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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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55, 2月前 , 8F
那為什麼不是負責具體輕過失?
09/27 09:55, 8F
文章代碼(AID): #1czWOXJW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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