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某些被pua的人也算有可恨之處吧?已刪文
Pua我承認是不健康的兩性關係啦
但假設某甲真的是基於pua的主觀而為行為,且某乙亦已認知到這屬於pua的行為好了,又有
對話內容等等可以佐證確屬無爭議,一般大眾皆認為的常見pua行為。
但某乙卻未立即適時的結束該不健康關係,而放任其持續下去侵蝕自己的身心靈,難道不用
負責?
相信以上也常見於那些感情抱怨文
但是呢
其實當事人只要自己想要結束關係即得結束,無須對方同意,那基於自我負責及過失相抵原
則,被pua之一方倘對於自己的過失行為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行為共同成
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即應減免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得將該責任轉嫁賠償義務
人。
更甚者,基於損害相抵原則,同一原因事實使債權人同時受有損害及取得利益者,損害賠償
範圍須扣除所取得之利益,否則即屬不當得利。方符合完全賠償原則下的損害填補。
以這種案例來看,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既然是不健康交往關係的繼續,某乙若未及時結束而
放任關係惡化自己的身心靈,難謂無過失
再者,有些交往關係是pua的一方同時負擔他方的食衣住行育樂,既然未及時終止交往關係
,關係持續中,某乙當然持續的受有利益,某甲應負的責任理當應扣除某乙所取得之利益
以上是屬於受到輿論撻伐程度(賠償範圍)的問題,要嘛減免或免除一方被撻伐的力度,要
嘛連同另一方一起撻伐
那為何社會大眾如此雙標而讓正義的天秤呈現不合理的傾斜呢?
可憐之人其實也有可恨之處吧?
為啥要那麼玻璃呢
玻璃就算了
為何不敢即時終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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