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大法官:我是無性戀,我要異同適用的伴侶法
這篇是女人迷的專欄文章,但一直還沒有上稿
想到禮拜三的釋憲案覺得焦慮異常,所以先放上來(給大家閒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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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無性戀者。無性戀簡單是指「不會感覺到性吸引」的一種性傾向。無性戀可
以分為會產生愛情的有浪漫愛無性戀,與不會有愛情感受的無浪漫愛無性戀,而在這兩個
大分類底下,是一道細緻的二維光譜,每個無性戀者,可能都對愛與性有不同程度的感受
性。我則是屬於無性欲,對愛情的感受與需求也很低的無性戀。
我在2013年正式開始參與性別議題的網路論戰,彼時正是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三草案
,引起部分團體的恐慌之時。三個草案中,只有婚姻平權一案有進入立法院,其餘伴侶法
與多人家屬都未進入一讀。
當時,造謠抹黑鋪天蓋地,從伴侶法是小三合法(註一),到多人家屬是多P(註二)。
那時他們說,之所以阻擋婚姻平權,是因為一旦婚姻平權通過,另外兩條法案隨後就會通
過,制度瓦解,動搖國本。
而現在,他們卻說,請同性戀不要來修改民法,給你們一個伴侶專法好嗎?
5/24即將公布的大法官釋憲,可能的結果有三:第一、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立法
機關應限期修法;第二、民法不違憲,但應給予同性伴侶制度性保障;第三、民法並未禁
止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直接合法。
其中,第二個結果就可能導向專法制,近來也不斷有立專法取代修民法的風聲,不管
是反同團體宣稱他們可以接受的,剝奪許多權利的閹割專法;或者法務部提出的約定誰夫
誰妻的荒謬專法;或是到現在都還沒看到影子的隔離但平等專法。
身為一個性別友善者,我無法接受伴侶專法。同性戀並沒有低人一等,也不是洪水猛
獸,沒有道理被差別待遇。
但同時,身為一個無性戀,我想說,我也好想要有異性伴侶可以用的伴侶法啊!(註
三)
我曾經宣誓,同性可以結婚之前我不結婚(朱家安2013 https://goo.gl/91VgKv)。我
不是因為人格比較高尚,或者愛比較強大,而僅是因為屬於主流的性傾向,因為我的伴侶
與我性別不同,而有受到婚姻制度保障的資格。這樣一個不合理排除一部份人的不公義制
度,我不願意進入;在同志朋友無法共享相同的權利之前,我也不願意享有。
但我慢慢發現,即使同志可以結婚,我也不想結婚。
某些人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有些人認為婚姻的本質是兩人相愛,民
法認為婚姻是互相負性忠貞與其它義務的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人,無論是哪一種定義
,都讓我畏懼。
我不想進入這樣一段關係:不想有性行為義務,無法想像永久的共同生活,更不願意
從此讓「我們」全面取代「我」,失去彼此的主體性。
即使我的伴侶願意讓我保有獨立自主的生活,也無法否認「婚姻」這個制度背後隱藏
的意涵。再者,雖然我信任我的伴侶,但倘若他食言,那些「違反善良風俗」的協議內容
,恐怕也無法構成離婚的理由;相對的,就算我們曾經約定彼此可以擁有開放式關係,但
如果我堅持要提告,他恐怕也難逃責任。
然而,我可能仍然有與伴侶共同生活的需求:我們都遠離家鄉與家人,不管在醫療、
經濟、或者緊急狀況下,我們都有可能需要仰賴對方的協助,具有法律上的代表權相當重
要,而這並不是如同某些團體所宣稱,只要指定代理人就可以輕易解決的事。
婚姻就像是一份套餐,從開胃菜到主餐、甜點一應俱全,是一整套權利義務的組合;
而除了法律上的保障,婚家制度也提供了情感上的支持與歸屬。性、愛、承諾、合而為一
,這些價值觀正是許多人想要進入婚姻的原因,但對某些人來說,卻反而是枷鎖。
我並不認為婚姻一無可取,相反的,一對伴侶彼此相愛,到願意放棄某些自由,以換
取對未來共同的想像與承諾,我覺得這樣的愛非常美好,但婚姻不該是唯一的選擇。
有些人就是不想要一套搭配好的套餐,也許是不想要甜點,也許是想要換一種飲料,
甚至什麼都不要只要主餐。而伴侶法給了這樣的空間,可以自由選擇協議的內容,透過雙
方的討論,量身打造最適合彼此的契約。
社會、媒體與政府共同形塑了婚姻的神聖性與不可抹滅,彷彿人生只能且必然透過結
婚達到圓滿。在這樣的價值觀下,無性戀者、單身主義者、不婚主義等被隱形了,沒有伴
所以沒結婚的人是有缺陷的,有伴而不結婚的人更是不想負責任、罪無可赦。
我與伴侶都還不是會被逼婚的年紀。我家人曾說,不會非要我結婚不可,但同時他們
也覺得,如果有對象,為什麼不結婚?
可是,為什麼要結婚?
反同團體曾經指控多元成家(或單單婚姻平權)是打算毀家廢婚,破壞家庭價值,瓦解
婚姻制度。我們花了非常多時間精力,試著解釋並非如此,但也許是時候承認了:是的,
我們就是想要打破傳統的家庭價值,打破那個家父長的、充滿性別不平等的、單一的主流
婚家戀制度。
同性婚姻是讓更多人得以進入婚姻關係;伴侶法則是要證明婚姻並不是一段關係最終
唯一的樣貌,但兩者同樣都是想要動搖婚姻的特殊地位:不是只有某些人有資格進入婚姻
,不是每個人都應該進入婚姻。
將婚姻拉下神壇後,我們才可能來談,我為什麼想要結婚?又為什麼不想結婚?如此
一來,婚姻才會變成一對伴侶出於自由意志的意願,而不是不得已的選擇。而不願結婚的
人,也能經過雙方的溝通討論,理解彼此想要和不想的東西,協議出兩人都願意接受的相
處模式。
經過審慎的思考而進入的關係,才會真的有意義,而非只是在解一個人生必經的成就
。
報告大法官,我們不要隔離專法,我們要異同適用的民法婚姻,還有異同適用的伴侶
法。請讓想成家的人可以成家,不想成家的人,擁有更多元的選擇吧。
註一、伴侶法不負性忠貞義務,但伴侶與婚姻不能並存,因此並沒有小三合法的問題
;再者,現在的情侶關係,即使劈腿本來也就只有道德上的責任而已。
註二、多人家屬是建構在非血緣關係下的家庭,而合意多P本來就沒有違法,沒有必
要為了多P刻意申請。多人家屬也意在打破現行血緣至上的家父長家庭制度。
註三、事實上當時的草案內容,伴侶法的對象並不只限於情侶,而是包含了更多與情
愛無關的互助關係,但因為本文內容以民法婚姻與伴侶專法為主,因此文中的伴侶法皆指
情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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